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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诡谋暗计何曾伤五(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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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这桩案子,直接引了变法派与反变法派的一次大规模交锋,从而震动了官场。

就在熙宁元年到二年,一桩闹翻了整个朝堂的杀人未遂案,确立了‘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律法。

如果是普通的士大夫,他们不会关心刑律。

但无论前身今身,皆接触过此案的韩冈,又哪会不知?

这一案的案情其实也很简单:登州女子阿云居母丧期间,因叔父贪图聘礼将其许配于农夫韦高,而韦高本人相貌丑陋、年岁又大,阿云不喜,这位彪悍的山东婆娘遂趁夜持刀将韦高连砍十几刀。

不过妇人力弱,只是将其砍伤。

而当阿云作为嫌疑人被传到官府时,不待审讯,她便自吐其实。

谋杀未遂很好判,依律当绞,而阿云不待审讯和用刑便自承其罪,在此时算是自,依天子早前的敇书当减两等。

登州知州许遵判得便是流放。

只是这判决上到审刑院和大理寺复核时却被推翻,因为他们认为韦高是阿云丈夫,妇人谋杀夫婿,是犯人伦,属十恶不赦之罪,依律当斩立决。

因韦高未死,可减一等,当绞。

而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复审意见传到登州后,许遵则抗辩说,阿云是许嫁而未嫁,而且丧期定亲违反孝道,在宋律中是要杖责并断离的,因此她并非韦高之妻,当以‘凡人’论,也就是没有关系的普通人论处,许遵坚持原判。

大理寺这时又说,阿云在孝期结亲,是违律为婚,更当加罪一等,同时在《刑统》中,有‘于人有损伤,不在自之例’这一条,不承认阿云算自。

为了这件事,许遵和大理寺打起了笔墨官司,继而又惊动了整个朝堂。

赵顼让刑部复审,而结果是支持大理寺和审刑院的判决——绞刑。

而许遵仍然不服,坚持己见。

赵顼新登基不久,无法做出决断,遂同意让两制以上的高官一起参与讨论。

王安石支持许遵,而司马光则支持大理寺、审刑院和刑部的决定。

他们各自身后都有一批支持者,互相之间由辩论变成了争吵,简单的刑律断案,一直吵了一年多,到了新法开始推行,又渐渐变成了变法派和反变法派之间的政治【和谐】斗争。

而当刑事转为政治后,其结果便不是靠法律来判决了,王安石正得圣意,所以最后阿云被天子特赦,不是斩,不是绞,也不是流,更没有杖责,名义上是编管流放,实际上接下来的大赦就让她直接放归乡里。

同时,‘谋杀已伤,按问欲举,自,从谋杀减二等论’这一条出自赵顼敇书的律法,就压倒了《刑统》中的条文,成了通行世间的法律。

对于阿云案,韩冈的看法是与许遵差不多。

阿云是在母丧期被其叔父聘于他人,所谓的未婚夫妇关系是非法的,不当承认这个关系。

而阿云仅是斩伤韦高,其人未死,她本人认罪态度又好,减刑也是应当。

这桩案子在朝堂上闹了整整一年还多,给地方的朝报也刊载了判决的结果。

普通人看不到朝报,就连县一级的官员都看不到——朝报一般只下到州中——但韩冈的老师张载却是渭州军事判官,他能看到,也让学生们讨论过这个案件,韩冈当然也参加了讨论。

同学们的看法不尽相同,去问张载,张载则用笔写了个‘仁’字,没有直接回答。

等到重生的韩冈回想起这段记忆,闲暇时又跟王韶和王厚讨论过,两人所持的观点都与韩冈相同,法令即在,依律行事即可——另外,王舜臣当时正好在场,他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也直接粗暴了点——“这等毒妇,打死了事!”

宋代的法律,属于成文法,判案者虽说有一定的灵活权变的余地,但主要还是是依律条判案。

既然法令清楚,当然好判。

而且阿云案前后韩冈也是了如指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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