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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假设,案件侦查过程中,法医能够认定致命伤是哪个阶段造成的。
会有哪些可能性?”
我问。
“如果致命伤是正当防卫阶段造成的,A应该是无罪?哦,不对,侮辱尸体罪,因为后面捅刺的行为是侮辱尸体。”
春鹂回答。
“如果致命伤是捅刺阶段造成的……那还要分析A的主观心态和行为后果。
主观方面,A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案例中,A在实施捅刺时主观上认为B已经死亡(即无生命表征),其捅刺行为是出于泄愤,而非希望或放任B死亡。
从主观上看,A缺乏‘明知’B未死亡并导致其死亡的故意,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春鹂分析的头头是道。
“客观方面:A的捅刺行为直接导致了B的死亡,且捅刺三十多刀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攻击性和危害性。
虽然A误认为B已死,但其行为客观上造成了B的死亡结果。
根据《刑法》第15条,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
A在未确认B是否真正死亡的情况下,贸然实施极端暴力行为(捅刺三十多刀),属于疏忽大意,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B死亡,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
我对春鹂目前的表现很满意。
但她皱了皱眉,又接着回答“其实,A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很好,你说说,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死亡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一结果。
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且对该结果持放任态度,即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但也不阻止其发生。
所以,A应该是故意杀人(间接故意)。”
“对,你看,看似同样的行为,因为不同的证据,就产生了侮辱尸体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杀人罪,三种结果。
所以说,我们法律人要特别谨慎,我们手上掌握的是别人的命运。”
我借机给春鹂说教了一通大道理,过足了“前辈”
的瘾。
“林然大哥,还有一个可能性,如果司法实践中,没法查清楚B到底是死于A的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后面泄愤捅的那三十多刀,会怎么处理?还有啊,如果B在A捅刺之前已经死了,那A后面捅刺的行为算不算侮辱尸体罪?正当防卫无罪,捅刺按侮辱尸体罪判,行不行?”
我笑了笑,觉得她这钻研劲儿真是越来越像个小法官。
我接过她的笔记本,在空白处画了个简单的逻辑框架,边写边说:“好,大学生,这个问题问到点子上了。
若无法查明B的死亡是由于A的正当防卫行为还是后续泄愤的捅刺行为,法院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4条及相关证据规则,遵循“疑罪从无”
原则和“有利于被告人”
原则处理。
法院不能直接认定A的捅刺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也就是只能按侮辱尸体罪处理。”
我讲完后,春鹂的笔停在半空,眼睛瞪得圆圆的,像是听了个悬疑大片。
我看着她,仿佛看到了一位未来的检察官、法官或律师,我想她一定能实现自己的理想,就是……不知道,她未来的身份会是我的老婆吗?
我心底那股暖意又泛上来,但对她的好奇也更深了。
这个热血、聪明、满眼星光的女孩,藏着多少故事?
她的理想、她的过去,像一本还没翻开的书,等着我去一页页揭开。
图书馆一天的学习接近尾声,夕阳透过玻璃窗洒在自习室的书桌上,映得春鹂的笔记本上泛着暖黄的光。
她合上书,伸了个懒腰,冲我眨了眨眼,露出那对小虎牙:“林然大哥,你昨天请了咖啡和饺子,还付了酒店房费,今天又当了一整天的免费家教,怎么着我也得请你吃顿晚饭吧!”
我靠在椅背上,笑了笑,摆摆手:“得了吧,你一个小屁孩,钱也不挣,哪轮得到你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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