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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章 吴起 我是真后悔了(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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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苏白,张晓感受到了深深地压力。

目前,优势不在他这方了!

长呼一口气后,张晓开口道:

“审判长,我方对于万恒浩上述我方当事人吴起拒不支付报酬罪,有异议。”

“根据法律规定:拒不支付报酬罪的构成条件有以下几点:”

“第一点:被诉讼方当事人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

“第二点:所涉及的金额较大。”

“第三点: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根据我方提供的证据表明,我方当事人名下没有任何的财产。

不构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

“是实实在在没有能力支付劳动者的报酬,达不到第一点所构成的条件,所以不能构成拒不支付报酬罪的构成条件。”

“即,我方不构成不支付报酬罪的构成条件,对于诉讼方的诉讼申请,我方认为不当,申请驳回。”

“审判长,我方陈述完毕。”

张晓陈述完毕以后,低头整理了一下眼前的证据材料随后才抬起头。

咚咚!

于振洋敲响法槌:“现在请诉讼方进行辩诉。”

听到审判长的声音,苏白嘴角上扬。

拒不支付报酬罪,目前吴起的争议点在第一点。

第二点:不支付薪资所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上的具体定义为: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至两万以上。

显然,这一点儿万恒浩符合。

吴起欠了万恒浩两年的工资,金额达到了三十万以上,可以说远远超标!

拒不支付报酬罪有一個前提条件,也就是第三点,那就是需要有行政程序。

大致意思就是说,被拖欠工资的一方,提交过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责令过对方支付的,对方仍然拒不支付,可以达成第三点条件。

对于第二,第三个条件,他们一方都有着实质性的证据。

所以对方只能从第一点进行辩护。

但是.…

第一点.….

苏白嘴角微微上扬,看向张晓:

“请问被诉讼方,除了对被诉讼方当事人隐藏恶意逃避财产有异议,对于其他两点还有什么异议嘛。”

“我方可以一并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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