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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癔症性界定为“表现性瘫痪”
,因为它表现了一种观念,而不是机体损伤或疾病造成的创伤。
其目的是要决定两种起因不同的瘫痪,即生理性瘫痪和精神性瘫痪,是否造成了瘫痪本身性质上的差异。
弗洛伊德想说明三点:(1)癔症性瘫痪可以孤立发生于身体某一部位,如胳膊,其他部分不受影响,而机体性瘫痪则是由脑疾病造成,所以通常是扩散性的;(2)在癔症性瘫痪中,更为显著的是感觉变化;(3)大脑瘫痪的运动变化分布可以用解剖学来解释和理解,而在癔症性瘫痪和癔症的其他表现中,解剖学解释似乎不复存在,因为它的变化来自观念、观察和想象。
因此,弗洛伊德认为,癔症性瘫痪是依据患者对癔症的界限的观念来确定的。
可见,弗洛伊德与沙可教授的分歧在于:沙可坚信癔症性瘫痪是由神经系统的损伤造成,哪怕是很微小的损伤;只有当某种情绪强烈上升,终于克服或治愈了那个损伤,瘫痪才可能消除。
例如波尔兹病例。
弗洛伊德对此有所怀疑,因为从来没有人在活着的或死去的癔症性瘫痪人身上发现过大脑损伤,损伤存在于观念意识之中。
当沙可知道弗洛伊德上述的想法时说:“你的想法不错。
我自己并不能接受你的推论或结论,但我也不反对。
我认为这些想法也许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弗洛伊德说:“您能赞许,我真太高兴了。”
沙可说:“不,不,不是赞许,是同意。
材料整理完后把稿子送到我这儿来。
我要在我编的《神经病学史料》上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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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催眠观。
沙可早年以独创精神推行过催眠术,把它描述成“只能在癔症患者身上人为地引起的精神神经症”
(psyeuroses)(即“神经症”
,此词现已不用),并记录下他的临床发现。
沙可使曾被当作江湖骗子的催眠术,再次在医学界得到尊重。
不过,他只是对催眠术的本质奇迹分类做过研究,还没有用催眠暗示法进行过治疗。
沙可的助手们曾在巴宾斯基博士指导下,对四名女癔症患者实施催眠。
然后,沙可把这一催眠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嗜眠阶段,他解释了嗜眠状态与真正的睡眠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第二阶段为僵直性昏厥阶段,她四肢极其僵硬,对刺激毫无反应,连针刺也不例外;皮肤失去血色,呼吸变慢。
他可以使她进入任何一种麻痹姿势,把她的胳膊、腿、背、脖子和手僵硬地蜷缩起来,使她闭上眼睛狠狠地往后仰,形成“最大弓形”
,而不摔倒。
第三阶段为放松睡眠阶段,当他唤醒病人时,她身上还带有嗜眠阶段的痕迹,但已毫无麻痹姿势的影子。
她能流畅地回答问题。
弗洛伊德隐约地觉得沙可只是做示范,并没有试图解释这种现象。
比如,引起这种现象的原因是什么?催眠状态中的活动只是单纯生理性的吗?当身体摆出各种奇形怪状的蜷缩姿势时是否还受自身控制?或者,是不是沙可在这些癔症患者身上发掘了另一种力量?可见,沙可对催眠术尚处于讲演、实验层面,还未有成为临床治疗的有效工具。
三是性病因观。
有一天,弗洛伊德和巴黎大学法医学教授布罗阿代尔(P.C.H.Brouardel,1837~1906)两人被沙可讲的一件非常有趣的诊断所吸引:一对年轻的夫妇专程赶到巴黎找他求医——女的患有严重的精神神经症,男的不是患有**就是性无能(sexualimpotence)。
布罗阿代尔吃惊地问:“沙可先生,难道您是说那位妻子的病很有可能是丈夫引起的?”
沙可用十分有力的语气大声答道:“在这类病例中,它总是涉及**的问题——总是!
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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