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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宁可假设,心理创伤,或更准确地说创伤的记忆,犹如进入身体中的异物,在很长时间内继续被看作仍起作用的动因。
我们在一个非常明显的现象中找到这个假设的例证,它同时也赋予我们的发现以重大的实用意义。
因为我们起先非常惊奇地发现:当我们能使患者把激发的事件及其所伴发的情感清楚地回忆起来,并且患者尽可能详细地描述这个事件,而且能用言语表述这种感情时,则每一个癔症症状就会立刻和永久地消失。
不带情感的回忆几乎不产生这种效果。
最初发生的心理过程必须尽可能鲜明地重现,必须回复到它的原状,然后予以言语陈述。
在我们所要处理的下列诸种刺激现象(**、神经痛和幻觉)中,这些现象以充分的强度再现后,便永久消失。
功能丧失诸如瘫痪、麻痹也以同样的方式消失,不过,看不出有暂时的增强。
[145]
我们可把“当原因停止,作用也停止”
这一定律反过来,从上述观察得出一个结论,即起决定作用的过程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在数年内持续发生作用,这不是间接地通过一系列中介性的因果联系,而是直接的释放原因——犹如患者在觉醒的意识中回忆起心理痛苦一样,在这个事件过去很长时间后,患者仍能激起泪腺的分泌。
癔症患者主要是遭受记忆恢复(reminisces)的痛苦。
[147]
二
这么长时间以前经历过的事件还会如此强烈地起作用,这乍一看似乎是反常的,因为我们的记忆毕竟要趋向磨灭过程,而这类事件的记忆却不是如此。
以下的考察也许能使这种似乎反常的事稍微好理解些。
记忆消退或情感的丧失取决于各种因素。
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对激发这种情感的事件是否有一个强烈的反应。
我们这里所理解的“反应”
(rea)包括全部有意和无意的反射,即从流泪到报复行为。
正如经验显示给我们的那样,通过这些反应而发泄情感。
如果这种反应充分地发生了,则结果是情感的大部分会由此而消失。
日常可观察到人们使用这类话,如:“要哭出来”
、“要把脾气发出来”
。
如果这种反应受抑制,则情感仍维系在记忆中。
一个已得到补偿的、即使只是口头补偿的伤害,在回忆它时完全不同于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
语言也反映出这种生理和心理效果上的差异。
对那种必须默忍的伤害,典型地称之为“心病”
。
如果有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报复,那么受伤者对创伤的反应倒是起了完全“宣泄”
的作用。
但语言可起到替代行动的作用,借助于语言的作用,情感几乎能有效地“发泄”
。
[148]在另外一些情况下,说话本身就是一个适当的反应,例如,对痛苦的隐私用恸哭或低语忏悔。
如果没有这样的反应,不管是行为上的或言语上的,或只是稍稍地流泪,对这一事件的任何回忆首先是把它的情感保留下来。
然而,“发泄”
并非一个经历心理创伤的正常人唯一可用的方法。
这种创伤的记忆,纵然未被发泄,也会进入联想的大的情结(plex)中,与其他可能相反的经历一起,受到别的观点的矫正。
例如,在一次意外事故后,对危险的记忆和(缓和了的)惊恐的重复出现会与其后所发生的救援和意识到当前安全的记忆联系起来。
又如,一个人自卑感的记忆通过正视事实,认识自身价值等而得以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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