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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抱怨这种伪装的必要性:
能贯通的最高真理,却不能对学生直说出来。
[109]
那些要写一些令当局不愿看到的事实真相的政论作家也会遇到同样的困难,如果他们不做一些掩饰,那么当局就会压制他的言论,如果他是口头发表则事后要受到制裁,如果是以印刷形式则不等它出版就被封杀掉。
作家必须警惕这种稽查(sorship)。
[110]因此他必须语调温和,所表达的手法也必须经过一番改装。
他发现不得不根据稽查作用的宽严、敏感程度来约束自己进攻的方式,有时用暗喻而不用直接推论,有时还必须采取故作天真的姿态,以避免制裁。
例如,他可以以两个中国满清官员在争辩的形式暗指本国两位官员的争辩,而明眼人一读就会心领神会。
稽查作用越严厉,其伪装手段就越应广泛,而让读者体会真意的手段也就越要高明。
[111]
稽查现象和梦的伪装在细节上相同这一事实向我们证明,它们是受相同因素决定的。
我们可以因此假定,个体的梦都是由两种精神力量的作用而赋予它们的形式(这两种精神力量我们也可以描述为流或系统)。
其中之一构成梦所表达出来的愿望,而另一种力量对梦愿望施行稽查,而正是这种稽查的使用迫使梦在表达愿望时采用伪装的形式,仍有待于追问的是行使这种稽查作用的第二种力量的性质如何。
我们还记得,在对梦做分析之前,潜隐的梦念是不被意识到的,而梦所显示的内容是有意识的、被记忆的,因此,如果假定第二因素所享有的特权是允许思想进入意识之中,这似乎是合理的。
看来,不通过第二种因素,什么东西也不可能从第一个系统进入到意识中去。
而第二个因素又行使自己的权利,把寻求进入意识的思想改变为它认为合适的形式。
这样,我们对意识的“实质”
也就取得了明确的概念:我们把事物变成意识的过程看成是一种特殊的精神活动,它有别于、并独立于形成表象或观念;我们把意识看作一种感观,它感知来自别处的资料。
可以看出,这些也是心理病理学所不能缺少的基本假定,对此,我们将于下文详加考察。
(见第七章,尤其是第六节以后。
)
如果对两种因素和它们与意识的关系的描述可以被我们所接受,那么,我在梦中对R有一种特殊感情而在醒后的解释中又对他如此无礼,这种情况就可以在现实生活中找到类似之处。
让我们设想一个斗争中的社会。
在这样的社会里,一方面是统治者维护自己的权力,而另一方面有着觉醒的公众舆论。
人民反对不得人心的官员并要求他下台,而统治者为了表示他无视群众的愿望,不但不撤去其职务,反而在这一时刻又把该官员加以提升,并给予更大的权力,尽管也没有什么真正的理由值得他这样做。
我的第二因素也有这种情况,它控制着对意识的接近,并因一种过分的情感把我的朋友R突显出来,就是因为愿望的冲动属于第一因素系统,由于自身的一些特殊原因而有意把他说成是一个头脑简单的人。
[112]
这些考虑可以让我们感到,释梦可以使我们得到一些从哲学上所不能得到的关于我们精神机制结构的结论。
目前我不想沿此思路深入讨论下去[第七章时再继续讨论],而是在弄清梦的伪装这件事之后再回到我原来讨论的问题上去。
原来的问题是,令人不愉快的梦的内容是如何通过愿望的满足来解决的。
现在我们已经看到,如果梦出现了伪装,如果令人不快的内容的作用只是为了去掩饰一个欲求的对象,那么,这种解决是可能的。
要记住我们存在两种因素的假定,我们可以进一步说,令人不快的梦的确包含了对第二因素来说是令人不快的一些东西,而正是这些内容同时为第一个因素实现了愿望。
如果说每一个梦都是源于第一个因素,那么一切梦都可是表示愿望的梦。
而第二个因素对于梦来说是防卫性的,而不是创造性的。
[113]如果我们仅限于考虑第二因素对梦的作用,我们永远也不会理解梦,一些权威们在观察梦时所注意到的难题将无法解决。
梦具有表达愿望满足的神秘意义,这必须通过每一个具体梦例的分析才能得到新的证明。
因此,我将选择一些含有令人不愉快内容的梦,并对它们进行分析。
其中有一些梦是癔症患者的,所以有时还要离开本题去探讨癔症特征的精神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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