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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没有其它什么东西,也想不出其它什么东西产生了人的感情。
人们想象出来而无法见到的那些不可知的神必然会被塑造成某种同他们对其有所感受的神明有点相似的形象。
在信奉异教的愚昧和无知的时期,看来人们形成他们关于神明的想法极为粗糙,以致不分青红皂白地把人类所有的自然感情都说成是神所具有的,连那些并不能给人类增光的感情,例如色欲、食欲、贪婪、妒忌和报复等也包括在内。
因此,人们必然会把最能为人类增光的那些感情和品质说成是神所具有的。
因为他们对神的卓越的本性还是佩服得五体投地,而那些感情和品质,即热爱美德和仁慈,憎恶罪恶和不义,似乎能把人类提高到类似神明的完美境地。
受到伤害的人祈求邱必特为他所受的冤屈作证,他深信这位神看到这种现象时会产生一种义愤,这种义愤就是最平凡的人目睹不公正的行为发生时也会油然而生。
那个伤害别人的人感到自己成了人类憎恶和愤恨的适当对象;天然的恐惧感使他把上述感情归于那些令人畏惧的神的旨意。
他无法回避这些神,对它们的威力无力抵抗。
这些天然的希望、恐惧和猜疑,凭借人们的同情感而广为人知,通过教育而得到确认;人们普遍地讲述和相信众神会报答善良和仁慈,惩罚不忠和不义。
因此,早在精于推论和哲理的时代到来之前,宗教,即使还处于非常原始的状态,就已对各种道德准则表示认可。
宗教所引起的恐惧心理可以强迫人们按天然的责任感行事。
这对人类的幸福来说太重要了,因为他们还不懂模棱两可的哲学探讨。
不过,当人类开始进行哲学研究,就证实了人们的天性所具有的那些最初的预感。
不管我们认为自己的是非之心是怎样建立起来的,是建立在某种有节制的理性之上,还是建立在某种被称作道德观念的天性之上,抑或是建立在我们所具有某种天然的性能之上,不容置疑的是,天赋我们这种是非之心是为了指导我们这一生的行为。
这种是非之心具有极为明显的权威特性,这些特性表明它们在我们内心树立起来是为了充当我们全部行为的最高仲裁者,以便监督我们的意识、感情和欲望,并对它们该放纵或抑制到何种地步作出判断。
我们的是非之心决不像一些人所声称的那样,和我们天性中的其它一些官能和欲望处于同等地位,前者也不比后者更加有权限制对方。
没有其它官能或行为的本性能评判任何其它官能。
爱并不评判恨,恨也并不评判爱。
尽管这两种感情相互对立,但把它们说成相互赞成或反对还是很不妥当。
但是,评判我们的其它一切天然本性并给予责难或称许,是我们此刻正在考察的那些官能所具有的特殊功能。
可以把它们看作某种感官,其它那些本性是它们评判的对象。
每种感官都高于它所感受的对象。
眼睛不要求色彩的美丽,耳朵不要求声音的和谐,舌头也不要求味道的鲜美。
这些感官是评判自己的感受对象的权威。
凡是可口的就是醇美的,悦目的就是华丽的,动听的就是和谐的。
上述各种特性的实质在于它能使感受它的感官感到愉快。
同样,什么时候我们的耳朵应该感受到动听的声音,什么时候我们的眼睛应该纵情观看,什么时候我们的味觉应该得到满足;应该在什么时候在何种程度上放纵或限制我们的其他天然本性,这些都是由我们的是非之心来决定的。
凡是我们的是非之心所赞成的事是恰当的、正确的,并且是应该做的;凡是与此相反的,就是错误的、不恰当的,并且是不该做的。
是非之心所赞成的感情是优雅的和合适的;与此相反的就是粗野的和不恰当的。
正确、错误、恰当、不恰当、优雅、粗野,这些词本身只表示使是非之心感到愉快或不愉快的那些事物。
既然上述是非之心显然是充当人类天性中起支配作用的本性的,所以,它们所规定的准则就应该认为是神的指令和戒律,由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那些代理人颁布。
所有的一般规则,通常都称为法则。
例如,物体在运动时所遵守的一般规则就叫运动法则。
但是,我们的是非之心在赞成或谴责任何有待它们审察的感情或行为时所遵循的那些一般准则,用下面的名称更为恰当。
它们更类似那些叫做法律的东西——君主制订出来指导其臣民的行为的那些一般准则。
它们同法律一样,是指导人们自由行动的准则;毫无疑问,它们是由一个合法的上级制订的,并且还附有赏罚分明的条款。
神安置在我们内心的代理人必定用内心的羞愧和自责来折磨那些违背准则的人;反之,遵守它们的人总会感到心安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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