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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听了宣读的诏令,他才知道什么叫国法,但是已经晚了。
汉武帝的法治思想是在吸收先秦法家思想的基础上而形成的。
他重法治也是当时客观形势的需要。
汉武帝即位后不久,西汉统治集团彻底改变了“无为而治”
的方针。
“外事四夷,内兴功利,役费并兴”
,在强化中央集权、加强统治力度的目的驱动下,新一轮帝国法制的建设、完善已势在必行。
而这一时期的尊儒活动为汉廷最终形成“礼制为体,法制为用,出礼入刑,礼刑结合”
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必要的理论支持。
汉武帝时期在立法上的主要贡献在于把早期汉律偏重刑法、民法的格局加以改变,并且加入了大量的关于帝国政治关系、政治生活、官吏制度方面的条款。
这些法律有一些是以增补形式出现的,有一些则是以单行法形式出现的。
因此在数量上,当时《汉律》的增加是很惊人的。
元光五年(前130年),汉武帝任命主持法律修订的官吏是两个令人谈之变色的铁腕人物:张汤与赵禹。
这次制定的律令特点是条文苛细而且严酷。
汉朝的法律的基本形式有律、令、科、比4种,其中律、令是2种最基本的形式。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重要的法律形式,既包括以《九章律》为核心的成文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单行法律。
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也是汉朝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
其内容相当广泛,是处理各项国家事务和解决具体纠纷的重要依据。
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科是律以外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条,也称“事条”
或“科条”
。
如汉武帝时有《重首匿之科》,东汉也颁布大量种类繁多的科条。
比是指律无正条规定时,比照相近律令条文或同类判例处断,相当于秦律中的“廷行事”
。
法律条文的明显增加,使“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
。
汉武帝对于汉律的增补,目的就在于加强中央控制,进一步强化皇权与专制体系。
但盲目地依靠法律借以树立特权,势必会造成国家法典层出不穷,过于繁杂。
最终的结果,一个是“法令滋章,盗贼多有”
,另一个是酷吏秉承皇帝个人意愿随意运用、解释判例,使所有的法律都成为专为皇权服务的暴力工具。
法律总是反映统治者的意志,并且必须具有强制性。
无论多么严密的法典,倘若要是没有执行的人,那么就只能被视为无用的文字而已,不可能成为约束全社会的具有普遍性的规范。
汉武帝时期,朝廷在大力增加汉律的同时,还选拔了一大批的铁腕人物来运用、执行法律,在文书中他们被称为“酷吏”
。
用严刑峻法打击诸侯王叛乱、豪强、商人、农民起义。
公孙弘为相的元朔(前128―前123年)年间,军旅数发,年岁歉收。
东郡农民揭竿而起,声势渐大,如同波涛轰响,震动整个朝廷。
汉武帝豢养的“文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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