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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光元年(前134年)以后,土地兼并更加严重。
贵族显宦、豪强富人都热衷“广其田宅,博其产业”
。
武安侯田蚡“治甲宅诸第,田园极膏腴”
;淮南王后和太子夺民田宅;骠骑将军霍去病为父亲霍仲孺大买田宅奴婢;卜式为平民时,营业致富,购买田宅;官做到将军、太仆的灌夫侵夺细民,广占陂池田园,家产累积数千万。
就连位居丞相的李蔡也积极投入到土地买卖与土地兼并的活动中。
他曾非法盗取土地3顷,转手卖出,得20万钱。
像这样的记载,不计其数。
土地兼并造成两极分化,贫富悬殊:一面是“富者田连阡陌”
,地主阶级占有的土地量不断扩大;另一面是“贫者无立锥之地”
,小农接二连三地破产。
自耕农是土地兼并的主要对象。
很显然,小农从文景之治中得了点儿好处,但这并未能改变他们在国家经济生活中的实际地位——他们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
西汉的民赋大致可分为土地税和人口税两种。
因为自耕农是在名田即国家授配给他们的国有土地上耕种的份地小农,所以他们向国家缴纳的土地税,同时兼有地租与赋税两种性质。
汉初的田赋或田租征收措施,是根据各农业户自报的收获量,经官吏评定核实,然后按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确定征收量,这就是马端临所说的“随所占之田以制赋”
的变额税制。
具体的征收额,若按晁错的说法,汉初每亩年产量一石,三十税一就是3.33升;若按李悝的计算,常年亩产一石半,则赋额为每亩5升。
李悝的算法似乎更接近事实。
算赋和口赋都是汉代的人口税。
算赋是向15岁以上的青年和成年人征收的人口税,人岁钱120为一算,无论男女。
如淳说:“《汉仪注》记载‘民年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
为治库兵车马。
’”
汉高帝四年(前203年),初为算赋。
汉惠帝六年(前189年),又规定女子年15以上至30不嫁,五算。
就是把女子从15岁到30岁分为5个年龄等级,很可能是3年一级,不嫁者,一级一算,逐级递加,到30岁还不嫁就要加到五算。
在《汉书·严朱吾丘主父徐严终王贾传》中有记载,孝文皇帝民赋四十,丁男3年而一事。
如淳说:“常赋岁120,岁一事。
时天下民多,故出赋四十,三岁而一事。”
直到什么时候恢复的常赋岁120,在文献中都没有明确的记载。
算赋既为治库兵车马的军事开支所需,汉武帝又大兴武功,因此可以推知,汉武帝虽然“独于田租,不敢增益”
,但算赋税率必已恢复钱120。
人岁钱120,这是有汉一代的算赋常制。
元光元年(前134年)以后,汉武帝为了筹集军费,在原有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口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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