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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然,健康而勤勉的独身者有时也可以由于宽容而无证书在其他教区得到居处,但有妻室子女的人,要作此种尝试,就不免要为大多数教区所斥逐。
而独身者,要是后来结婚,也将同样被斥逐。
因此,在英格兰,不能像在苏格兰以及我相信在居住方面没有障碍的其他国家那样,一个教区劳动力的不足,都可由其他教区劳动力的过剩得到补救。
在这些国家,在大城镇附近或在对劳动有异常需要的地方,工资有时高些,而距此等地方越远,工资越接近于那个国家的工资一般水平。
但像英格兰邻近各地方的工资,有的时候突然发生的莫名其妙的差异,却是别处没有的。
在英格兰,贫民要超越教区的人为境界,往往比超越国家间由高山脉或海湾构成的自然境界困难得多。
这些自然境界有时使这些国家的工资率全然不同。
这项法律也是英格兰劳动价格极不平等的原因。
我将用下面的话结束这冗长的一章。
在过去,最初开始是以通行全国的普通法律,然后以各州治安推事的特殊命令规定工资率,到现在,这两种办法都被废除。
伯恩博士说:“四百余年来的经验告诉我们,把性质上不允许仔细限定的东西硬加以精密厘定的做法,该废止了。
如果所有同业工人都领受同额工资,一切竞争都会停止,而技能或发明才能也将无发挥之地。”
不过,国会的特别法令有时仍然企图要去调控个别行业的个别地方的工资。
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规定,除国丧场合,伦敦及其附近五英里以内的裁缝业者,每日不得支付2先令7便士以上的工资,而其雇工也不得领受此金额以上的工资,违者课以重罚。
立法当局在规定雇主及雇工关系时,总是以雇主为顾问。
所以,法规对劳动者有利的,总是正当而公平,但对雇主有利的,往往却是不正当不公平。
例如,命令某些不同行业雇主须以货币而不得以货物支付工资的法律,是完全正当而公平的。
雇主们并不会因此而有什么实际上的困难,所要求于他们的,只是把他们通常想采用而实际上不常采用的货物支付法,改为货币支付法。
这种法律当然对工人有利,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有利于雇主。
当雇主企图减低劳动工资而互相联合时,他们通常是缔结一种秘密的同盟或协定,相约不得支付定额以上的工资,违者惩处。
如果工人也成立一种对抗的结合,约定不许接受定额以下的工资,违者惩处,法律就将严厉地制裁工人。
法律如果是公平的,就得以对付工人的办法,对付雇主。
但乔治三世第八年的法令却用法律实施了雇主们有时企图通过这种结合来规定的规章。
工人们抱怨那种规章把最有能力和最勤奋的工人与普通工人放在了同一立足点上。
看来他们的这种抱怨是完全有根据的。
此外,古时候常常通过调控食品及其他物品的价格比率来调控商人的利润。
据我所知,今日的面包法定价格是这种旧习惯的唯一残余。
在有排他性同业组合的地方,规定生活第一必需品的价格,也许是一种适当处置。
但在没有组合的地方,竞争对调节物价的作用比法定价格的作用大得多。
乔治二世第三十一年制定的规定面包价格的办法,由于法律上的缺陷,在苏格兰无法实行,这办法要靠市场职员执行,而苏格兰当时没有市场职员。
直到乔治三世第三年,才矫正法律上这个缺陷。
但苏格兰从前未实行法定价格,也没有什么大的不便,而在现在还实行法定价格的地方,也不见得有什么大的利益。
不过在苏格兰的大部分城镇,都有面包师的组织,他们要求垄断权,虽然他们并未得到严格的保护。
也曾通过规定法定价格来规定利润,面包的法定价格仍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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