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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彩礼的给付方在婚前赠与收受方的都属于彩礼。
如果两人正常登记婚姻、同居生活,那么彩礼就属于收受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即使双方感情破裂又闹离婚,这笔彩礼钱也不用再分割。
如果两人没有完成给付彩礼的目的,比如没有登记结婚,那么收受方及其父母就得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返还彩礼。
所以最终法院支持了小杨的诉求。
法律解析
本案小杨是以婚约财产纠纷提起诉讼的。
婚约财产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赠送给另一方的贵重物品。
婚约财产纠纷是指男女双方在相识恋爱期间,一方因某种特定原因从对方处获得数额较大财产,当双方不能缔结婚姻时,财产受损的一方请求对方返还财物而产生的纠纷。
本案小杨给付薇薇的彩礼,是基于民俗和地方习惯的做法,是为了最终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
如果没有形成婚姻关系的,彩礼就应当退还。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还规定了其他返还彩礼的情形:
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
如果两人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虽然有夫妻之名,但一直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是没有夫妻之实。
那么缔结婚姻的意义,就未能实现,如果不返还彩礼,对彩礼的给付方不公平。
这一情形下想要返还彩礼,需以双方离婚为前提,不提离婚,彩礼也不可能返还。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一情况下的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也共同生活了,既有夫妻之名,又有夫妻之实,那这种情况为什么还要返还彩礼呢?这一条款主要考虑了给付方的经济条件,现在很多农村家庭为了给子女结婚置办彩礼——有的地方甚至出现高价彩礼——只能东借西凑,甚至砸锅卖铁。
如果付出这么多代价换来的婚姻却不能长久,这对给付方的家庭无疑是一场巨大的灾难。
实务中适用这一条款,一般需要给付方提供家庭困难证明,比如贫困户、低保户等证明,证明给付方给付彩礼之后,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了。
如果两人走到了离婚这一步,法院会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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