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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随意拍摄他人吵架视频上传到网络,侵犯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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玲玲与婆婆关系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吵闹不休。
有一天两人又因为谁送孩子去幼儿园而发生了争吵。
玲玲觉得自己上班时间紧张,快迟到了,来不及送孩子去幼儿园,让婆婆帮忙送一下,反正婆婆在家也没事做。
而婆婆认为玲玲上班工作忙,也赚不了多少钱,还不如在家专心带孩子。
婆婆这两天身体不舒服,腰还痛,大大小小的家务事都由她大包大揽了,现在玲玲连送孩子上学都不愿意分担一下,这不是顺路的事吗?两个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越吵越凶,几个邻居过来劝架也劝不住,结果围观的人越来越多。
好事八卦的人甚至还拿出手机拍摄视频。
小青用手机将整个过程都拍下来了,当天就传到了网上。
网上看热闹的不嫌事大,还将吵架视频转发传播。
结果这条视频播放量超过了1万,玲玲的领导和同事都刷到了这条视频,都在背后议论她,让玲玲很是难堪。
玲玲觉得无颜再见人了,因此辞掉了工作,每天在家待着,很是抑郁。
本来婆媳争吵是很多家庭都存在的矛盾,但是因为这条视频被传到了网上,给玲玲和婆婆的日常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玲玲的老公为了让妻子和母亲能够重新回归正常的生活,决定将拍摄和上传视频的小青告上法庭,要求她删除视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礼道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肖像权消极权能】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法律解析
本案中小青虽然没有利用拍摄的视频去谋取利益,但是这种随意拍摄他人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并且不进行任何变声或者打马赛克的后期剪辑,让认识视频主角的人通过面容、声音、体态等很容易锁定当事人的行为已经严重侵害到了当事人的肖像权和利益。
当事人有权要求小青删除视频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并且赔礼道歉。
如有精神方面的损害,还可向小青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现在网络传播速度快和信息化程度高,这让公民的个人信息和肖像权很难得到保障。
正是因为如此,才需要法律不断完善,去约束他人侵害肖像权的种种行为。
惩罚不是目的,运用法律给民众普法,提高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保护他人隐私权、肖像权的意识,才能给民众一个安全的生存环境。
网络环境需要大家共同去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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