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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
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的关系】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法律解析
不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也无权停水停电。
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物业停水停电的行为也是《物业管理条例》中明令禁止的。
业主欠物业费,物业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停水停电只能激化矛盾,对解决问题没有丝毫帮助。
业主收房时,一般由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物业服务。
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可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一方面能更好地与物业公司沟通,共治共管,维护自身的权益;另一方面,如果物业公司拒绝沟通,依旧我行我素,那么业主委员会有权利将物业公司解聘,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另外委托其他的物业公司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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