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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文言笔记乃至小说野史,对此类记叙向来就不甘示弱。
鲁迅先生早就提醒过,在《华盖集·忽然想到》(四)指出:“先前,听到二十四史不过是‘相斫书’,是‘独夫的家谱’一类的话,便以为诚然。
后来自己看起来,明白了:何尝如此。
历史上都写着中国的灵魂,指示着将来的命运,只因为涂饰太厚,废话太多,所以很不容易察出底细来。
正如通过密叶投射在莓苔上面的月光,只看见点点的碎影。
但如看野史和杂记,可更容易了然了,因为他们究竟不必太摆史官的架子。”
因此,如同虐食这类看似生活细节的东西,琐屑零散,在野史笔记之中倒真的能够发现不少。
其次,相关文本的叙述,往往带有双重结构,就是在描述残忍虐食之后,再描述当事人遭遇不测,而这时的惨状,竟然与此同当初折磨动物的手法、场面非常类似,呈现两相映照的效果:
杭城富翁某,性嗜鳖,其烹治之法,纳鳖于瓮,泥封其口,旁凿一孔,四围以炭火炙之,鳖热极思饮,头出孔中,饮以醯酝椒蒜等味,俟其熟,出而啖之,味极腴美,所杀鳖以千计。
一夕,比邻不戒于火,延烧其室,翁在睡梦中惊觉,寝门已火,无可逃避,穴壁探头出视,墙外皆水柜,极力挤排,终不得出。
乃饮水满腹,呼号焦灼而毙。
其死法与鳖无异,人咸谓“食鳖之报”
云。
[3]
显然,这里借助于一个“多冤”
积聚为“一报”
的报应的叙述模式,表达了叙述者民俗心理的谴责和愤慨之情。
但这不是对于一般的食鳖者的谴责,而是对于食鳖成性、非要用这一极其残忍的烹调方式来食鳖的谴责和愤慨。
这富翁某在故事叙述中的死法,贯彻了一种古远的“同态复仇”
的意蕴。
当然,也有的虐食者并未遭遇同态报应,但却得到了转世为动物的可怕命运,当事人被描写成对于动物犯下了一系列暴行:
相传明朝某王子,出侧室,性残忍。
居恒无所事事,雅与阉奴媚子,纵肆**暴。
媵侍小有过,辄烧铁褫衣烙之,或将未烬烟灰置其掌中,灰烬皮焦而后已;不容转侧,苟不隐忍,则非刑复更矣。
猫犬稍不惬意,猫则缚四足于四犬,鞭之四走,以分其体;犬则用四驴或四马,盖仿古车裂刑也。
尝设巨镬于殿中,沸油满之,捕燕雀蝙蝠生煎之,俾焦黑,蘸椒盐以佐酒,逐一下箸,数十枚不厌也。
未袭封,病痨瘵而死。
死已二年矣,其府中长史某,忽一夜梦见之:被发**,颜色悲惨。
惊询所自,王子泣诉曰:“予生时不仁至极,死后备尝地狱之苦,今阴谴已定,当托生为驴,公明日可至某大街某坊某市前,系有牝白草驴一头,瘦而秃尾者,即予之生母也;驴腹中怀驹,即予也。
公幸念夙昔,赎我母子归,不致毙命屠刀,则恩同再造矣。”
言讫,悲声悔切。
长史惊而寤,阴异之,叹息不能复寐,反侧达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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