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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解决得真快!
每件案子只有寥寥数句话,十分钟左右便可结束,所以我们坐在法庭旁听席上不到半小时,已看到三四起的离婚案件结束了。
所看到的几个案子,都是女子来和男的离婚,而且只原告到案,被告不到案,也没有什么辩论。
在这样法庭上做律师,真是便当之至!
来离婚的女子,有半老的徐娘、有老太婆,也有青年女子。
有一个青年女子在庭上已达到了离婚的目的,退庭时热泪竟夺眶而出,怪伤心似的!
不知道她是追念前尘影事而不禁伤心呢?还是别有不足为外人道的苦衷?这却不是局外人所能猜度的了。
庭上有个律师名叫章生(Kendri),因为他以前交过中国人做朋友,对于中国人特别有好感,看见在旁听席上有个中国人的我在,竟引起他的注意,退庭后就来找我谈话。
在法庭上匆匆未能尽意,约他午餐后再去访问他一谈,他答应了。
我们午后便按时同到他的事务所里去谈,由他那里知道了不少关于离婚的情形。
在雷诺进行离婚的法律手续有个重要的条件,便是须先在该处住了六个星期。
住了六个星期,然后可以根据下面的九个理由中的任何理由起诉:
(一)在结婚的时候即不能人道,在离婚的时候还是这样。
(二)自结婚后即犯通奸,仍不为对方所宽恕者。
(三)任何时候,任何一方为对方所有意遗弃达一年时期者。
(四)犯重罪或不名誉的罪。
(五)酗酒的习惯,任何一方自结婚后即犯此恶习,以致对于家庭的维持发生影响。
(六)任何一方有极端的虐待行为(精神的或身体的)。
(七)丈夫忽略供给生活上的一般需要达一年时期者,唯此种忽略须不是由于丈夫贫穷的结果。
(八)在起诉前的两年内犯了神经病。
(九)双方分居已达五年的时期。
如果被告虽不愿亲自出庭争辩,但却委托律师出庭,那么在六个星期的时期届满之后,亦可由法院立即开庭判决。
如果被告既不愿亲自出庭争辩,也不委托律师出庭,那么在文件送达被告之后,须再等候三十天,然后才可以开庭审问。
这样算起来,住了六个星期,还要加上三十天。
不过六个星期一定要住在本地,至于那三十天,原告是可以随意离开雷诺的。
倘若被告的住址不明,无法传达,那末必须把传票登在本地的日报上,每星期登一次,连登四个星期,末期登出之后,还要再等候三十天,然后才可以开庭判决。
这样算起来,住了六个星期,加上四个星期又须加上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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