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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6}4.投资的执行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投资实施方案主要由财务部门相关人员编制。
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企业董事会或其授权人员审批。
对外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企业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2)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设置会计账簿进行明细核算,此外,还必须按照股票或债券正确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股票或债券名称、面值、取得日期、收入成本、收取的股利或利息等,从而有效地对企业通过对外投资取得股票和债券进行控制。
同时,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投资收益的核算应当符合国家同意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投资取得的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企业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账外设账。
(3)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
指定专门部门或人员保管权益证书,建立详细的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财会部门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4)企业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由专门人员去了解被投资企业的财务状况,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企业应当加强对投资项目减值情况的定期检查和归口管理,正确核算对外投资减值准备。
}h6}5.投资处置控制制度
(1)企业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回、转让与核销,应当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并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2)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核销对外投资,应当取得因被投资企业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企业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
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二)筹资业务内部控制措施
}h6}1.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
(1)筹资预算的编制与预算的审批职务的分离;
(2)筹资方案的拟定与决策分职务的分离;
(3)筹资合同或协议的审批与订立职务的分离;
(4)与筹资有关的各种款项偿付的审批与执行职务的分离;
(5)筹资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职务的分离。
}h6}2.授权批准制度
企业应当对筹资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方式、程序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审批人的权限、责任以及经办人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企业应当制定筹资业务流程,明确筹资决策、执行、偿付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或凭证,如实记录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筹资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企业应当建立筹资决策、审批过程的书面记录制度,以及有关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支付凭证等资料的存档、保管和调用制度,加强对与筹资业务有关的各宗文件和凭据的管理,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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