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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终身有效,全国通用。
但目前来看,教师资格的一次性认定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对教师的要求。
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与变化,对教师的专业化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要求教师在原有的学历与能力基础上不断地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的素质,因此有必要对教师进行职后教育,并对教师资格进行定期再认证。
3.试用
为了把好教师质量关,一些国家都实行了教师试用制度。
日本中小学教师任职后必须研修1年,作为必须的暂时录用期。
美国新任教师在试用期由富有经验的教育专家指导,试用期1~3年。
英国的新教师由督学、校长、学科组长帮助从事实行教育、教学工作,试用期1~2年,如试用合格者由指导者写出鉴定,提出肯定意见,才能发给教师许可证,然后再委任为正式教师。
从上述国家的经验来看,虽然各国试用期长短不一,但一般都有试用制度的规定。
从实践来看,我国虽然在新任教师中都有试用的做法,但这是在教师已经取得教师资格之后,实际上是聘任的试用期,不利于把好教师的入口关。
(二)教师的聘任与解聘
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是教师任用的一种基本制度。
《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逐步实行教师聘任制。
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作为聘任人,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教学科研需要,自主确定教师结构比例;作为受聘人,教师有权根据本人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选择适合于自己的工作岗位。
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对于学校而言,有权对受聘教师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并作为提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同时有义务为教师提供教育教学、科研、进修等工作条件,并支付报酬。
教师则应按照合同,享有权利履行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执行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聘任期满后,校方可根据教师的实际表现及岗位需要等决定是否续聘;教师可根据单位工作情况、专业要求等决定去留。
解聘即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
这里的原因可能是用人单位发现聘任后受聘者不符合原定聘用条件,也可能是受聘者不称职或违反有关规定,已不适合继续聘任。
教师在聘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解聘。
确需变动,应提前与当事人协商,意见达到一致后方可变更或解除。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在解聘教师时,须符合聘任合同的相关规定,否则应承担相应的合同或法律责任。
(三)教师职务
教师职务是根据学校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学术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岗位。
其内涵包括:(1)教师职务依附于岗位设立,一旦离开岗位,职务就不能单独存在;(2)职务不是终身享有的,教师职务与工资待遇直接挂钩,并有数额限制;(3)教师职务随岗位的取消而停止。
教师职务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岗位的设置及各级岗位任职条件和取得该岗位职务的程序等方面的有关规定的总称。
它是我国的教师人事管理的重要制度。
但由于《教师法》未对民办学校教师职务设置和评审等问题作具体规定,目前民办学校教师在职务申请与评审中存在一定的混乱现象,不利于民办学校与公立学校公平竞争环境的维护。
1.职务设置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师职务设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中学教师职务、小学教师职务、技工学校教师职务五个系列。
其中,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中等专业学校设教员、助教、讲师、高级讲师;普通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务设有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其中三级教师、二级教师、小学一级教师为初级职务,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为中级职务,中学高级教师为高级职务;技工学校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职务设教员、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生产实习课教师职务设三级、二级、一级、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各级成人学校,结合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层次,分别执行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中小学、技工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
2.任职条件
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从我国教师职务系列各试行条例的规定来看,担任教师职务的任职条件一般包括:(1)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的资格;(2)遵守法纪,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3)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4)具备学历、学位以及工作年限的要求;(5)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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