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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学校的法律地位(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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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创造社会财富、扩大社会积累为目的,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法人。

非企业法人是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非经济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它们同时也进行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成为民事活动的主体。

包括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这些社会组织为完成自身的任务,必须参与民事活动,因此承认其在民事活动中的主体资格,有利于促进它们实现自身的职能和使命。

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或行使国家权力,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具有法人地位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

主要特点是:(1)主要从事国家行政管理活动;(2)拥有独立的经费;(3)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

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拥有独立经费或财产的各种社会组织。

主要特点是:(1)从事广泛的以社会利益为目的的活动;(2)拥有独立的经费和财产;(3)依照法律或行政命令成立。

社会团体法人是由若干成员为了共同目的而自愿组成的各种社会组织。

包括除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事业单位法人以外的各类法人。

主要特点是:(1)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以外的其他社会活动;(2)依法自愿成立;(3)拥有独立财产或经费。

且必须依法向有关机关登记才可成立。

②有合格的教师。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资格,并经主管部门认定的人员组成。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准备进入教师队伍,从事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的基本要求。

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保证拟聘任教师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③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从事教育教学活动必须要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包括教学场所及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

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其性质、层次和规格的不同要求,具备符合规定标准的校舍、场地、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质条件。

这是完成办学任务、达到相应教育质量要求的基本保证。

④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根据国家对所办学校的要求,必须有明确、稳定的教育经费来源说明,提交收、支预算。

无论是申请设立公办学校还是民办学校,都需要提交拟举办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公办学校的经费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民办学校的经费主要靠自筹。

举办者应保证通过合法渠道筹集到设立学校必需的启动资金和运转资金,并应保证学校设立后有足额、稳定的经费来源。

(2)学校设立的程序

《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学校法人的设置程序既是学校法人成立的形式要件,也是国家及其主管机构对学校法人进行管理监督的首要环节。

该规定把办学活动纳入了正常的教育管理秩序,使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等程序上的管理制度具有了法定效力,从而防止擅自设立、变更和终止学校。

中小学校的设立主要实行审批制度,审批程序一般包括审核、批准和备案等环节。

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对申办的机构的名称、章程、机构组织、经费来源、场地、师资等内容进行审核,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只有经过批准,如发给批准书或办学许可证,拟举办的学校才为合法。

同样的,也只有经过批准,才能变更或终止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实行登记注册制度。

主管部门对申请者提出的申请设立教育机构的报告应予审核,如果发现没有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只要申请办学的机构符合设置标准,则必须予以登记注册。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法人依法享有各种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在违法时必须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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