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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学校事故的法律责任与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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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事故是指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内,或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中发生的,导致学生人身受到伤害的事件。
学校事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界定:从空间上看,学校事故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内,也可以发生在教育机构在校外组织的活动所涉及的场所中。
包括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及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外出活动场所。
从时间上看,学校事故应是学生“在校期间”
或“在学校组织的活动期间”
发生的。
学校事故既可能发生在上学及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既可能发生在学期、学年常规教学时间内,也可能发生在寒暑假期间。
从被伤害的对象来看,本书所述学校事故仅指学生生命健康权受到伤害的事故。
学生应具有一个学校的学籍并在读,教师或其他人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故不在此列。
当前学校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环节包括如下四个方面[1]:(1)学校建筑设施隐患——危房、旧房;通道、楼道狭窄;体育器材故障;门窗玻璃不牢固、没有围墙或围墙太低;实验室不符合标准。
(2)学校安全制度隐患——没有门卫制度或门卫制度不健全;食堂卫生制度执行不力;教师值班制度没有建立或落实;宿舍管理制度欠缺;定期安全检查制度不规范。
(3)教师素质与安全意识隐患——教师素质差、体罚学生现象常见;不关心学生,忽视学生出现的异常现象;不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安全防范意识差、应对紧急问题的能力不够。
(4)对学生的安全教育隐患——日常安全教育忽紧忽松;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的安全教育不够专业和规范;外出活动时的安全教育不到位、可操作性较差;没有对学生安全教育中的个体差异、性别差异、地区差异给予足够重视并因人而异。
一、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学校事故会涉及不同的法律部门,也会形成多种法律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由于学校、教师过错而导致学生受到伤害的事故中,学校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也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追究主要人员或教师的行政责任。
而如果学校、教师的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具备了《刑法》规定的应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要件,那么学校的主管人员或教师还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学校事故中最主要的一种责任形式,但目前学校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在教育领域以及司法实践中尚缺乏较为明确的法律规定。
学校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它的主要承担方式是进行民事赔偿。
所谓归责原则,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造成他人的损害事实后,法律应依据何种标准使行为人对其损害事实承担责任。
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核心,决定着侵权行为的分类、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事由等重要内容。
[2]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认定学校侵权行为的构成、指导损害赔偿的基本依据。
(一)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法律责任。
过错责任的特点在于它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只有当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且过错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且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无过错则无责任。
过错是与学校的注意义务联系在一起的。
在实践中界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应该做好两件事情,一是判断学校有无注意义务和应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二是判断学校是否实际违反了注意义务。
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这样一种特殊的教育管理法律关系决定了学校及其工作人员应对学生承担特殊的注意义务,即“善良管理人”
的注意义务。
这种“善良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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