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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从高度集权到适度分权的转变,要求大学在充分利用有利的社会法治环境,积极推进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大学自身的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大学要“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这明确了大学自治权的行使也必须服从法治原则。
大学规章,是一所大学自主管理和自我约束的基本依据。
“规则以及基于规则的行动是所有我们已知人类社会的主要特征。
人类行动以规则为基础组织起来,这些规则组合、创建并维持了社会系统。”
大学不是一般的学者团体,而一个组织化了的社会单位,是一个正式的社会组织。
作为社会组织的大学,要实现其组织目标,就不能离开依照一定的规章对大学自身进行管理的权利(力)。
任何一所大学都需要一套正式且不断完善的规章制度,以保证大学的运行有章可循。
大学规章既为各组成人员提供行为的指南,也为各组成人员建立行为的约束。
总体上,它降低了大学各组成人员之间的“交易费用”
。
因此,可以说,之所以赋予大学这种社会组织以包括制定规章在内的权利(力),是因为它需要进行统一的行动,以达到维护内部秩序,调节内部成员关系的预期目的。
从这一意义上讲,规章制定权,是大学办学自主权的一个重要体现。
同时,大学自主制定校内规章也是世界各国大学的通行作法。
2.保障大学各组群权益的现实需要
“制度是人为设定的并决定人们相互关系的制约性规则”
“制度是所有参与人的均衡器。”
大学规章,提供了大学各组成人员之间相互影响的框架,实际上是大学各组成人员之间的关系束。
它建立了构成一所大学,或者更确切地说一种学术管理秩序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一般认为,大学人员由教师组群、职员组群、学生组群组成。
每一组群都在大学里有自己特别的权益要求,这些不同的权益要求最终都要通过大学规章体现出来。
学生由于其“弱势”
地位,权益受损容易吸引人们的眼球,其实大学普通教师的权益招致贬损的情况也很严重,正如有人所言,在最应该讲权利的地方却根本没有权利可讲。
我国大学一向被作为“事业单位”
来对待,教师与大学之间的关系也一向被认为是一种所谓“特别权力关系”
。
因而大学教师既不同于企业职工可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保护,也不同于国家公务员有《公务员法》可依。
实际上大学教师权利受损害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3.内容以教学科研为中心
管理学理论认为,人、财、物、事、时间、空间和信息是管理的七个基本要素,“事”
的管理是一切管理活动的核心。
在那些具有明显科层特征的组织中,尤其如此。
这意味着大学所有的管理活动都是围绕着各种各样、大小不一的“事”
而筹划并展开的。
而大学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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