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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设立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意味着必须实现由集权控制向分权治理转变,进一步加大省级教育部门对区域内高等教育的统筹,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坚持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整体推进和先行先试相促进。
3.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能,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国内外的政府管理实践都表明,无所不在、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全能型”
政府不是最好的政府,我们有必要摒弃“全能主义”
的政府观,重新定位教育行政机构的职能,落实并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
《高等教育法》曾赋予高等学校独立法人地位,赋予高等学校七项权利: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订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在未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中,我们首先应该真正落实这些自主权。
4.转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实现管理手段的多样化
在当代,公共管理的主流模式已经从“统治”
走向“治理”
(governance)。
治理理论运用到对高等学校的管理上,要求政府以一种新型管理模式来管理高等学校。
也就是说,要求政府与高等学校之间建立一种合作伙伴关系,政府将不再以“统治者”
的姿态来管理高等学校,而应以合作者的身份来治理高等学校。
这样,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将实现从控制到服务、从规制到协调的转变。
由于文化传统、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差异,我国不大可能完全照搬国外的治理理论,但应该吸收其优点,改造我国的高等教育管理模式,实现管理手段的多样化。
在我国,传统的行政指令、计划等管理方式依然是有效的管理手段,但法律、拨款、评估等手段应该加强,同时强化政府的服务意识,通过协商、沟通、信息与咨询服务提高管理效益。
《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管办评分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管办评分离,构建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推进依法行政,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推进政校分开,建设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推进依法评价,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教育评价制度。
这是我国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体体现,预示着政府对高等学校的管理模式的变化。
5.发展教育中介机构,强化高等教育管理的社会参与
在欧美发达国家,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有发达的中介机构和组织,通过研究、咨询、信息、拨款、评估、考试、督导等手段,沟通高校与政府、高校与社会之间的联系,起到重要的缓冲和润滑作用。
我国政府文件虽然鼓励和支持中介机构参与高等教育管理,但由于中介机构偏少而且大都具有明显的官方背景,从而减弱了这一制度安排的功能。
为了真正维护人民群众在高等教育中的利益,真正体现民主和公平,我国必须吸收与高等教育相关的社会各个阶层、团体和个人参与到高等教育管理中来。
我国应打破那种与行政区域、行政级别对应设置教育中介组织的单一思路,建立跨区域、跨部门、性质多样的综合或专业教育中介组织,打破中介机构的“官办”
或“半官办”
的性质,保证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权威性,增强中介机构的社会参与度和社会代表性,规范中介组织的运作,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高等教育管理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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