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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修正的《高等教育法》虽然加强了学术委员会的职能,但其权力依然有限。
一方面,权力有限,仅限于“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没有实际决策权;另一方面,高等学校许多学术事务的决策并不通过学术委员会,在许多情况下,学术委员会成了一个“橡皮图章”
和摆设。
3.校、院、系三级的责权利关系不顺,权力高度集中在学校一级,院、系的权力过小
由于行政权力对学术权力的侵蚀,强调学术权力和权力下移的学院制有名无实。
学院的权力并没有伴随着高等学校权力的下移而扩大,学院的权力与原来的系的权力并没有什么不同,甚至由于学院规模的扩大而减少了教授参与决策的权力。
根据廖世平对原国家教委直属高校实行学院制的情况的问卷调查,全面推行学院制,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理顺学校和院系的责权利关系,以及赋予学院较大的权力。
“不少学校认为,权力过多地集中在学校一级,影响着学院的管理功效和办学积极性,学院的责权利是分离的。
学院的工作范围扩大了,事务性工作增多了,任务加重了,但在科研、教学、人事、办学等方面没有太多的自主权和决定权,比如,职称评聘、人员调配、经费使用等诸多权力都集中在学校及其职能部门,学院只是被动执行的一级机构。
如此带来的后果必然是校领导管得过细,职能部门管得太死,学院一级穷于应付,整个学校的运转就显得忙乱。”
[47]虽然调查已经过去20年,但这种情况仍然没有太大的改观。
(三)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建议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指出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举办的普通高等学校领导的根本制度,是高等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重要保证,必须毫不动摇、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
因此,我们必须在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前提下,改革和完善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
1.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核心是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
高等学校党的委员会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的发展方向,决定学校的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的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高等学校要结合实际,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制定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必须坚持党委的领导核心地位,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要合理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工作职责。
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执行集体决定,按照分工,积极主动开展工作。
2.正确处理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强化学术权力
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的权力配置模式是一种以行政权力为主导的模式,行政权力泛化,实行严格的科层等级管理,权力的重心偏上,各种学术组织基本上听命于行政机构,学术权力较弱。
这种模式是在集权的普通行政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下形成的,可以说是我国普通行政管理模式在高等学校管理中的应用。
这种模式虽然有一定的优点,如有利于统一指挥、提高决策效率等,但其局限性也很明显,如学术权力受到侵蚀、对学术发展的规律尊重不够、不利于调动基层组织的积极性等。
因此,必须改革和完善我国高等学校内部的权力配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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