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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相适应,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在1957年下半年也进入调整时期,开始了高校管理权限下放工作。
1957年10月,原由高等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以及委托各省代管的高等农业院校,除个别院校仍由农业部领导外,其余一律转交省级政府领导,或以省为主,与农业部双重领导。
1957年12月,国务院又将高等医学院校逐步下放给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领导。
1958年3月22日,《中共中央关于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下放问题的意见》颁布。
文件规定:除少数综合大学、某些专业学院和某些中等技术学校仍旧由中央教育部或者中央有关部门直接领导以外,其他的高等学校和中等技术学校都可以下放给省、市、自治区政府领导。
[7]根据该文件精神,教育部只保留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7所高等学校的直接管理权,而将以前由教育部管辖的另外39所高等学校移交给省、市、自治区政府,7所移交给业务部门。
另外,中央各部门管辖的47所高等专业学校中的21所也移交地方管辖。
这样,当时的229所高等学校中有187所先后下放给地方管辖。
同年8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事业管理权力下放问题的规定》颁布,调整了中央与地方的管理权限,要求“必须改变过去条条为主的管理体制,根据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地方对教育事业的领导管理”
[8]。
根据这个文件,教育部和中央各主管部门的管理权限主要是集中精力研究和贯彻执行中央的教育方针和政策,综合平衡全国的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写通用的基本教材、教科书,拟定必要的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办好直接管理的学校;各地方根据因地制宜、因校制宜的原则,可以对教育部和中央主管部门颁发的各级各类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通用的教材、教科书,领导学校进行修订补充,也可以自编教材和教科书;对于国务院或教育部颁布的过去全国通用的教育规章、制度,地方可以结合当前工作发展的情况,因地制宜、因事制宜地决定存、废、修订或者另行制定适合地方情况的制度;新建高等学校,地方可自行决定或由协作区协商决定。
这次改革将高等教育的管理权下放给地方,对于改变高等教育管理上以条条为主、集中过多的状况,发挥地方办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高等教育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发挥了很大作用。
但由于中央政府缺乏对高等教育发展的宏观控制,而地方政府对高等教育的管理又缺乏经验,在高等教育发展上出现了盲目冒进的问题。
特别是在1958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了“我们将以15年左右的时间来普及高等教育”
[9]这一严重脱离我国国情的目标后,教育领域出现了“教育革命”
“教育大跃进”
,导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厂矿、企业、人民公社出现盲目大办高等教育的局面。
仅三年时间,全国高校数量由1957年的229所猛增至1960年的1289所,不仅超过了当时国民经济的承受能力,而且严重影响了教育质量。
(三)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阶段(1963—1965年)
在经历了“大跃进”
之后,1961年1月,中央提出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
的方针,我国国民经济进入了调整时期,与此同时,政治、思想、文化方面也进行了政策调整。
1961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颁布,成为高校调整和发展的依据。
关于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的管理体制,文件指出:“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行政上受教育部领导,党的工作受省、市、自治区党委领导。
省、市、自治区党委和学校党委对这些学校的领导,应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教育部的各项有关规定办事。”
[10]“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规模的确定和改变,学制的改变和改革,都必须经过教育部批准。”
[11]该文件开始适当收回1958年不当下放的权力。
1963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总结前一阶段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颁发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决定(试行草案)》。
该文件规定:“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的领导和管理,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决定对高等学校实行中央统一领导,中央和省、市、自治区两级管理的制度。
在高等教育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各学校都要贯彻执行中央统一的方针政策;都要遵守中央统一规定的教学制度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都要按照全国统一的高等教育事业规划和计划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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