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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国家动员到制度规范
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例达到4%的目标实现后,“后4%时代怎么办”
成了社会热点。
一种观点认为,4%仅是初步达到基本标准,未来需要在此基础上不断提高教育经费投入水平,最终在2020年时占GDP比重达到4.5%~5.0%;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4%的目标达到后,需要考虑教育经费的使用是否恰当,需要评估经费支出的使用效率。
于是,开启了以规范化制度建设,替代行政动员的艰难的制度建设过程。
[1]
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政府间事权划分
我国教育财政拨款模式的形成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历史,至今仍存在许多问题,影响了教育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从财政支出的制度建设上看,走过了两个主要的阶段:(1)基数加发展(1978—1985年),特点是当年各校的经费分配额以其前一年所得份额为基础,适当考虑当年变化情况;(2)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阶段,可以被认为是从1986年至今仍然使用的拨款方式,不过,也可以将2002年至今的阶段作为独立阶段,称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
“综合定额加专项补助”
的核算方法:确定一名学生的经费综合定额,然后乘以当年的在校生数,再加上一定的专项补助经费。
在省域范围内,相同学科的学生获得的综合定额是一致的,差异主要通过专项补助体现,这在一定程度上造就了高校的“千校一面”
。
2002年后的改革,主要体现为落实财政制度改革“三驾马车”
中的“集中收付制度”
,将预算核算方式改革为“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
,希望通过改进财政管理模式,将预算外资金也纳入财政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在地区间财政能力和责任差异巨大的情况下,统一财政支出责任需要将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形式规定,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加快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于是,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开启了治理结构与财政支出制度改革同时启动的法治化进程。
[2]到目前为止,教育机构依据履行公益性的程度差异,划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两种,财政经费保障机制相应地也按照机构属性进行分类管理。
因此,我国教育财政制度还处于从国家动员机制,转型为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的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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