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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古代印度的土地关系和奴隶制度(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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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婆罗林中,其村丰乐,人们炽盛。

波斯匿王即封此村与婆罗门,以为梵分……

《中阿含经》卷第四十一《梵志品·梵摩经》第十说:

我闻如是,一时佛游鞞陀提国,与大比丘众俱。

尔时弥萨罗有梵志,名曰梵摩,极大富乐,资财无量,畜牧产业,不可称计,封尸食邑,种种具足食丰。

弥萨罗乃至水草木,谓摩竭陀王未生怨鞞陀提子,特与梵封……

《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卷第一第一分初《波罗夷法》说:

佛在须赖婆国,与大比丘众五百人俱,诣毗兰若邑,住林树下。

其邑有婆罗门,名毗兰若,波斯匿王以此邑封之。

这种梵分或梵封的土地是不是可以继承、转让、出卖的私有土地,不得而知。

它们是否要交赋税,也不得而知。

有的学者认为,受封者只是得到土地上的收益,而无土地所有权。

关于私人占有的土地,马克思指出:“柯瓦列夫斯基在《摩奴》中发现了存在着公社土地占有制并且同时产生了私人土地所有制的痕迹”

,“在《摩奴法典》时代土地共同所有制是占统治地位的形式,可是也已有了私有制;关于栅栏、关于有人掠夺他人田地等等的记载,就证明了这一点。”

[1]马克思认为,土地私有制在这里产生的途径是:通过公社田地划分出个人份地的途径,即个人份地的私有化;新来移民占有了公社荒地和林地的某一地段,并将其加以耕耘。

其中前者是主要的途径。

尽管《摩奴法论》说,出卖贮水池或花园是犯罪行为,但也有少量关于土地买卖的资料保存下来。

如佛经记载说,佛教徒用钱买了一个花园献给佛。

佛经还说到一个名叫檀腻崎的人得到国王赏赐给他的一坛藏于树下的金子,此人“掘取彼金,贸易田宅”

《政事论》的资料表明,当时买卖土地似乎要受到某些限制。

它规定亲属、邻居和债主应按此顺序购买(出卖的)地产,然后是其他的人。

可能土地买卖有一个从不合法到合法的过程。

佛教僧团也占有土地。

从佛陀时代起,佛教寺院就开始接受土地的赠予,从而开始占有土地,以后赠予的土地越来越多,寺院也就成为大土地占有者。

二、农村公社

在古代印度的土地关系中,一个重要问题是关于农村公社的问题。

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英文用的是villageunity这个词),这差不多已成定论。

至少在现代有关古代印度的著作中,大都认为在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认为古代印度的土地制度是农村公社所有制。

有的学者甚至认为,古代印度的社会不是奴隶制社会或其他性质的社会,而是村社性质的社会。

所以,在古代印度史上,农村公社问题不是一个小问题,不是一个一般的问题,而是一个带全局性的问题,它不仅涉及了土地关系问题,而且涉及了古代印度的社会性质问题。

但从古代印度的历史文献中,例如佛经的资料中,我们能看到农村公社的影子吗?能说明那时一直存在农村公社吗?我们查了汉译佛经的资料和英译《佛本生故事》的资料,看不到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的证据。

什么是农村公社?马克思在《给维·伊·查苏利奇的复信草稿》中说,农村公社与氏族公社不同,氏族公社是建立在自己社员的血统亲属关系上的,而农村公社是最早的没有血统关系的自由人的社会联合。

他还指出农村公社在所有制方面的两重性,即一方面在农村公社中,房屋及其附属物——园地,是农民私有的;而另一方面,农村公社的耕地则是不准转卖的公共财产,定期在公社社员中进行重分。

马克思还根据公社在所有制方面的两重性,说明了公社的两种前途,即在阶级社会形成后很快瓦解和长期存在这两种前途。

[2]那么,在古代印度,曾经存在过的农村公社的命运是什么?它一直存在吗?让我们来看一看古代印度的实际情况。

虽然柯瓦列夫斯基从《摩奴法论》中发现了公社的痕迹,现代学者也大多认为古代印度一直存在农村公社,而且还有学者提出古代印度农村公社是土地的主要所有者,但是古代印度没有留下关于农村公社的具体资料,现代学者也没有拿出有关农村公社的实际资料。

亚历山大部将尼亚库斯记载说:“另一些部落中间,不同集团在亲缘关系的基础上共同种植作物;当他们收割庄稼时,各自只取足够维持一年生计的谷物,而将其余部分烧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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