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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当阿尔托巴扎涅斯出生的时候,大流士却还是一个平民。
因此薛西斯便应当说,任何在他之外的人如果取得继承王位的特权那都是既不合理又不适当的;因为根据戴马拉托斯的建议,纵使在斯巴达也向来有这样的习惯,即如果父亲成为国王前生了儿子而在父亲成了国王后又生了一个儿子,则王位应当落到后生的儿子身上。
薛西斯按照戴马拉托斯的意见去做了,大流士认为他的论据是正当的,因此宣布他为国王。
但是我以为即使没有这个建议,薛西斯仍会成为国王;因为阿托撒握有绝对的势力。
[2]
从希罗多德和普鲁塔克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这样几点:第一,古代波斯没有那样一条王位继承法;第二,以大流士当国王后生了薛西斯为由要薛西斯继承王位的既不是波斯法律,也不是薛西斯本人,而是其他人(在希罗多德的著作中是斯巴达人)提出并加以论证的,没有一个波斯人提出一条波斯法律来为其辩护;第三,据希罗多德说,在将王位传给谁的问题上,大流士是犹豫的。
而如果波斯有这样一条法律的话,那就没有什么可犹豫的了,阿尔托巴扎涅斯也就不敢再与薛西斯争了;第四,薛西斯之所以夺得王位继承权,并最终继承了王位,除了斯巴达人戴马拉托斯为他提出并论证的理由外,更为重要的是因其母阿托撒的地位。
这一点希罗多德说得很清楚:“但是我以为即使没有这个建议,薛西斯仍会成为国王;因为阿托撒握有绝对的势力。”
从普鲁塔克的叙述中也可以明显地看到阿托撒在王位继承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从公元前5世纪末的小居鲁士叛乱的起因和结果可以看出,波斯帝国也根本不存在那样一条王位继承法。
小居鲁士是波斯帝国国王大流士二世(其执政时间是公元前423—前404年)的幼子,是在大流士二世登上王位后才出生的;其兄阿塔薛西斯二世则是在大流士当上国王前出生的。
但在公元前404年大流士二世死后,不是由小居鲁士继承王位,而是由阿塔薛西斯二世继承王位,尽管小居鲁士得到母后帕莉萨蒂斯的宠爱和支持,而且他是在大流士二世即位为王后出生的儿子,有权取得王位这样的理由都未能如愿以偿。
[3]
那么,小居鲁士未能登上王位宝座,而阿塔薛西斯二世却以长子的身份当上了国王,这在波斯帝国历史上仅仅是一种偶然现象,是脱离了波斯帝国王位继承的常规呢,还是一种正常现象?若有那样一条王位继承法的话,那么这显然是一种例外现象,是脱离了常规,而不是正常现象。
但波斯帝国的王位继承实践却并未证明有那样一条王位继承法。
波斯帝国的历史证明,其王位继承基本的、正常的规则乃是长子继承制;而薛西斯继承王位才是一种例外现象。
当然,在波斯帝国,长子继承制也未必有明文规定,只不过是一种习惯的、自然的做法。
正如阿尔托巴扎涅斯所说:“不拘在什么地方的风俗都是最年长的继承王位。
在波斯也是这样。”
希罗多德在《历史》一书中说:“在国王有嫡子的时候,庶子在习惯上是不能即波斯的王位的。”
[4]丹达马耶夫自己也说:“准确规定的王位继承法的缺乏,引起(波斯帝国)无休止的内宫和宫廷的倾轧。
国王可根据自己的选择任命自己的任何一个儿子继承王位。
但通常选择是落在长子身上。”
[5]我认为这是有道理的,也是有根据的。
例如,波斯帝国的建立者居鲁士二世有两子:冈比西斯和巴尔迪亚。
居鲁士生前,在远征马萨格特人时,将冈比西斯立为王位继承人。
公元前530年,居鲁士死去后,冈比西斯顺理成章地成了国王。
直到波斯帝国后期,在选择王位继承人时仍然遵循着长子继承的原则。
如阿塔薛西斯二世在确定自己的继承人时,首先是选定长子大流士,后因特殊原因(见后),又相继选定了次子阿里阿斯帕斯、一个妾所生之子阿尔沙马,但这些人都先后横死,最后才选定奥库斯继承了王位,是为阿塔薛西斯三世。
[6]在波斯帝国的历史上,立幼子为王位继承人的情况不是没有,如继承薛西斯为王的阿塔薛西斯一世就是幼子,但那是阴谋的结果,而不是正常的现象(见后)。
可见,所谓“父亲登上王位后出生的那个儿子继承王位”
的说法,在波斯帝国的历史上只有薛西斯这一个例子,而且还有特殊情况,因而不是波斯帝国王位继承的主要形式,更不是法定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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