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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往行为,是指至少两个行为主体通过语言的理解活动协调相互之间关系的互动行为。
交往行为的核心是行为者采取相互理解的态度达到对情境的解释和理智的界定,以便于相互合作。
这种行为旨在强调行为体通过语言工具进行相互争论或思想沟通而达成理解和共识,而对话是达成共识的必由之路。
在哈贝马斯看来,对话是人们以语言为媒介进行的交往活动;通过对话,人们才能相互沟通、理解;双方的愿望、要求都能够成为对话的对象;每一方式试图获得的东西都可以在对话中得到解释、认识;双方利益都可以得到考虑。
即使发现矛盾,一方还可以通过说明自己的要求是否符合社会规范标准的和正当的,来为提出的要求做出解释。
为此,哈贝马斯提出了一种理想的会话情景即“商谈伦理学”
,试图向现代社会提供一种相互理解、在沟通行为过程中被所有参与者所同意的道德规范体系。
“商谈伦理学”
试图探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在缺乏对特定的某类价值或规范来源的合法性达成基本一致看法的情况下,各行为体仍然可以通过日常话语沟通就道德、伦理规范问题达成共识。
于是,参与对话需要具备以下诸前提。
第一,参与对话的各方应该彼此相互承认;第二,参与对话的各方必须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第三,对话参与者必须具备能够改变自己的立场、能够在发言者与倾听者之间转换角色、能够倾听和接受不同的观点甚至对立者观点等素质。
四、沟通事实与价值问题的新方案
事实与价值及其二者之间关系问题的核心是能否从实然推出应然,或从应然推出实然。
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做过较为清晰的梳理。
最近的一篇有关评价J.巴斯卡的有关思想很有些韵味,克里克申克(Justink)在《结构、功能及其批判:对巴斯卡从事实中推出价值、从价值中推出事实的论证的评估》(Structures,AgentsandCriticism:AssessingBhaskar’sFact-To-ValueaArguments,Politics,Oct.2010,Vol.30,Issue3:168-173)一文中,认为许多有关批判实在论的讨论都关注结构及其功能概念,但忽略了巴斯卡有关事实与价值问题的论证。
巴斯卡认为,我们可以用“解释性的批判”
从事实推出价值,也可以对包含价值的事件的描述性的恰当解释来从价值推出事实。
本文作者认为巴斯卡的论证是站不住脚的,其两种推论其实都是从价值到价值的论证。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叶航教授在《“自然主义谬误”
与“休谟法则”
》中介绍了如下一些有趣的思想。
当代著名的语言哲学家塞尔(JohnR.Searle)对休谟有关“是”
不能推出“应该”
提出了一个著名的反例[28]。
塞尔通过下面5个句子的逻辑关系,试图说明如何从“实然”
中推出“应然”
:1.琼斯说:“史密斯,我在此答应给你5元钱。”
2.琼斯承诺付给史密斯5元钱。
3.琼斯将自己置于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之下。
4.琼斯有付给史密斯5元钱的义务。
5.琼斯应该付给史密斯5元钱。
塞尔指出,尽管句1是一个纯粹的“事实性陈述”
或“描述性陈述”
,但通过一系列的逻辑推演,到了句5,已是一个完全的“价值性陈述”
或“评价性陈述”
了。
由此塞尔认为,我们完全可以从“实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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