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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隋唐以前之二大系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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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教得以三字概之,曰戒、定、慧。
罗什空宗,与《十诵律》并传中土,罗什在西域,已学《十诵》;非因来中华从事翻译,始与《十诵》发生关系也。
事属偶然;觉贤则译有《僧祗律》;二派所传,在戒律上自生派别。
虽《僧祇律》之传播,不如《十诵律》之广;然迄至南北朝中叶,传播中土者,以此二律为主;而《十诵律》则流行南北,压倒诸律。
先是罗什学《十诵》于卑摩罗叉,卑摩罗叉之来华也,在罗什后;卑摩罗叉既到长安,更游历南方荆州各地,专事弘宣《十诵》;《十诵》传播若斯之盛者,卑摩罗叉一人之力也。
或谓翻译《十诵》,与慧远有关;故以庐山势力,传《十诵》于南方;其说亦有理由。
慧猷或作昙猷在江陵辛寺,从卑摩罗叉学《十诵》;僧业从罗什学《十诵》;姚秦之末,关中扰乱;僧业乃返吴,传布《十诵》;慧观,亦其流亚也;余如慧询、罗什弟子。
僧璩、僧业弟子。
僧隐等辈,《十诵》律匠,继续出世。
当是时,《十诵》《僧祇》二律外,《四分律》、《五分律》虽已译出;终不敌《十诵》之盛;如道俨所著之《决正四部毗尼论》,意欲融会四部,迄未广行:即其例也。
齐梁之际,撰著《出三藏记》、《弘明集》、《释迦谱》之僧祐律师,实乃《十诵》名匠。
慧皎所撰《高僧传论》,则曰:“虽复诸部皆传,而《十诵》一本,最盛东国;以昔卑摩罗叉律师,本西土元匠;来入关中,及往荆陕,皆宣通《十诵》,盛见崇录;昙猷亲承音旨,僧业继踵,弘化其间,璩、俨、隐、营等,并祖述猷业,列奇宋代。”
所指璩、俨、隐、营,不仅就《十诵》而言;乃就传律者而广言之盖道俨立四部融会说,营(即道营)乃《僧祇律》学者;二人固不以《十诵律》擅名也。
道宣所撰《续高僧传论》,则曰:“自律藏久分,初通东夏,则萨婆多《十诵》一本,最广弘持;实由青目律师,敷扬晋世,庐山慧远,赞击成宗。”
此盖述《十诵》盛行之所由来也。
青目律师,即卑摩罗叉。
《僧祇律》之传播,虽不如《十诵律》之广;但南北朝中叶,《四分律》渐行于北方;《僧祇律》专行于关中。
自洪遵律师入关中,大唱《四分律》;《僧祇律》势力渐微;降及唐世,《四分律》遂压倒其他诸律矣。
盖《四分律》,乃佛陀耶舍在长安所译;其时其地,俱与《十诵律》同;佛陀耶舍后返罽宾,继承宣布者无人,致《四分律》久不行于世。
然古来相传讲敷学习,乃至受戒羯磨,皆以《四分律》作法为之;后之学者,谓《四分律》缘深于中国者,其此之谓欤?或云《四分律》之昌大,端赖慧光僧统之力;慧光属觉贤华严教系;所谓觉贤系统,与罗什系统之戒律;犹如《四分律》与《十诵律》,立于相对地位;此则近于附会也。
慧光,北魏末叶人也;弟子众多,以道云、道晖为最著:道云著《四分疏》九卷,专务弘律;道晖约之为七卷。
名僧如昙隐、洪理、慧远皆出其门。
其从道云、道晖学律者,洪遵也;当关中专行《僧祇律》之际,洪遵独说《四分律》;《续高僧传》评为“开导《四分》,一人而已;迄至于今,《僧祇》绝唱”
,其推崇可谓至矣。
道云之下有道洪,道洪之下有智首。
智首著《五部区分钞》二十一卷,为《四分律》筑一大基础。
《续高僧传》有曰:“自律部东阐,六百许年;传度归戒,多迷体相;五部混而未分,二见纷其交杂,海内受戒,并诵法正之文;至于行护,随相多委师资相袭;缓急任其去取,轻重互而裁断;首乃衔慨披括,往往发蒙;商略古今,具陈人世;著《五部区分钞》二十一卷;所谓高墉崇映,天网遐张;再敞殊文,统疏异术;群律见翻四百余卷;因循讲解,由来一乱;今并括其同异,定其废立。”
文中法正,指昙无德所译之《四分律》而言。
观此,足知本书之价值矣。
《四分律》既若斯,慧光以后,遂与华严系统并兴,而渐盛于北方矣。
次述禅定之概要:禅定语义甚广,自数息观以至不净观、慈悲观、因缘观、念佛观之类悉谓之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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