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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唐之诸宗02(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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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此:足以明此次集会之趣意,而知两家争论,实非寻常也。

盖此会之计画,实出自丞相元载之请;当是时,如净、慧彻主任其事;圆照笔受正字;宝意纂文佥定;超侪笔受;崇叡以下九人,皆为证义;凡出书十卷:题曰《敕佥定四分律钞》。

然丞相元载之本意,虽以调和为名,实欲借此摧残相部,而推行新疏;迨书成献之朝廷;此诸大德遂上奏,请仍许新旧两疏并行,从学者所好;敕允之;是此书之不满人意可知矣。

新旧两疏,争点颇多,以戒体论为其根本。

相部宗据《成实论》,谓戒体非色非心;东塔新疏据有部《大毗婆娑》、《俱舍》等,主张戒体为色法;盖怀素曾依玄奘三藏学《俱舍》,其思想如是,乃自然之势也。

戒律宗之说戒体也;曰戒体乃受戒时身内所成,依此力断恶存善;其戒体为何?则谓之无表色;《成实》旧译为无作色;其无表色为何?则有部《俱舍》谓为色法;《成实》谓为非色非心;此为戒律二派议论分歧之处也。

南山宗用《成实论》说,似相部。

然道宣律师,乃置身玄奘三藏译场,研究法相教义之人,视律为大乘的;表面上虽以《四分律》属之小乘,精神上则视为大乘,以唯识法相宗之意,解释《四分》。

故比诸前二派,稍近相部;此所以大历集会,南山宗以同于相部旧疏派而被摈也。

但前二派以《四分律》为小乘,而道宣律师主张属于大乘;此四分大乘说,实出于道宣。

从其说,则与前二者异,而谓戒体为心法;盖戒体者为受戒时熏于阿赖耶识之种子也。

道宣律师据此议论,遂下佛一代教之判释,以佛教为化教制教二种:其区别如下:

四分律宗之中,南山宗于后世独占势力;其宗以终南山道宣律师为祖。

律师德高学广,历史的著述颇富。

今举其重要者如下:

《行事钞》三卷(分为十二卷)

《戒疏》四卷(分为八卷)

《业疏》四卷(同上)

《拾毗尼义钞》三卷(今唯上中二卷存,二卷更分为四卷)

《比丘尼钞》三卷(分为六卷)

《合注戒本》三卷

《随机羯磨》三卷

《释迦方志》二卷

《续高僧传》三十卷

《后续僧传》十卷

《广弘明集》三十卷

《大唐内典录》十卷

此外《法华义苑》三十卷,今不存;其他小部尚多。

梁僧祐律师著有《释迦谱》、《弘明集》、《出三藏记》等书;道宣之著述,颇与之相类;故世有称道宣为僧祐再生者。

(四)禅宗

禅宗概要,及不立文字之禅,为达磨之嫡传,前已述之矣参照第八章。

但所谓禅宗之禅,亦明明随时代迁移;达磨以后,慧可(亦名僧可)、僧璨、道信、弘忍之五祖,事实不明。

三祖僧璨有《信心铭》(一卷),亦与读傅大士、保志禅师之书等耳。

四祖以下,别分牛头之禅;五祖以下,有南禅北禅之区别。

六祖与神秀之壁书,语味与中晚唐禅宗人语,大相径庭;神秀之语,殆为后世禅家思想之所不许;后之禅宗,似为六祖以后之禅;与六祖以前,旨趣大异;此敢断言者。

二祖断臂,禅宗传为美谈,似后世附会之谈;《续高僧传·慧可传》曰:“遭贼斫臂;以法御心,不觉痛苦;火烧斫处,血断帛裹;乞食如故,曾不告人。”

按当时有林法师者,弟子七百人;周武灭法时,与可同学,共护经像;此林法师与慧可相亲。

又曰:“后林又被贼斫其臂,叫号通夕;可为治裹,乞食供林;林怪可手不便,怒之;可曰:饼食在前,何不自食;林曰:我无臂,可不知耶?可曰:我亦无臂,复何可怒;因相委问,方知有功;故世云无臂林矣。”

禅宗所传可之断臂,实以此为根据,而加以附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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