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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译为价值无涉、价值自由),是“作为经验科学的原则向文化科学提出的客观性的要求:将价值判断从经验科学的认识中剔除出去,划清科学认识与价值判断的界线”
[12]。
韦伯认为,为了保持科学认识的客观与中立,经验科学一般只能表明事实怎样、可能怎样,而不去指导应当怎样,因而不能从“实然性”
上升到“应然性”
,即不承担价值判断的责任。
因此,在涉及有关社会事实方面时,研究者应克制自己,避免公开发表个人见解。
在意识到社会科学是理性整理经验事实的领域,而非表达个人社会政策与理想的场所时,韦伯还指出,研究者在开展科学研究或作学术报告时一定不能鼓吹自己的价值观,而是要尽量回避价值判断。
从这个意义讲,科学研究只需要“理性思考”
的人,不需要仅仅从感觉出发“追求理想”
的人。
三、理性化逻辑及社会行动类型
许多研究者总是强调,韦伯毕生探求的问题就是“何谓理性”
的问题,[13]“理性化理论是(韦伯著作)中的一条主线,借助它,我们能够窥一斑而知韦伯理论之全貌”
,[14]“以理性主义或理性化的问题作为整体观察韦伯立场的重心,乃是最恰当的”
。
[15]正如本书前面内容所述,在西方社会思想史上,对有关理性问题的阐释,具有极其深厚的理论背景。
作为韦伯思考“现代性”
问题的关键词包括“合理性”
(rationality)、[16]“理性化”
(rationalization)、“理性主义”
(rationalism),它们也是韦伯社会学理论研究的核心命题。
韦伯的“合理性”
主要来源于他的法学思想,是一个社会学范畴,与哲学的“理性”
(reason)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合理性”
在韦伯法律社会学中大致“具有如下四方面的含义:①由法规支配的;②体系化的;③基于逻辑分析意义的;④由理智控制的。”
[17]韦伯把“合理性”
概念推广应用于经济、伦理、宗教、文化诸领域。
在所有这些领域里,“合理性”
被看作与传统主义相对立的现代欧洲独特文明的总和。
它在西欧现代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地理、经济、政治、文化等条件的基础上产生,被韦伯专门用来解释这些国家中各种现象的内在原因。
韦伯认为,正是“合理性”
促成了上述社会行动方式、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等的产生。
[18]傅永军指出,“‘合理性’概念是韦伯通过改造黑格尔的‘理性’概念而得出的一个社会学概念”
,“并赋予合理性概念以社会建构之意义,将‘现代性’等同于‘合理性’,并‘现代化进程’等同于‘理性化过程’,从而把狭义上被看作人的思考能力的理性拓展到人的行动或历史、社会等现实领域,成为人的行动及社会所具有的特性,以说明西方现代性的演进及其本质”
[19]。
可以说,韦伯力图从哲学的“理性”
范式(reasm)转换到社会科学的“合理性”
范式(rationalityparadigm),从而作为人的思考能力的理性拓展到人的行动或历史、社会的具体现实领域,成为人的行动或社会所具有的特性,或是成为能说明这种现实的根据。
尽管韦伯以“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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