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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家庭关系与学前儿童家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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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关系的内涵和外延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处理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工作中的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工作对象间的关系及合作伙伴间的关系等;家庭中的夫妻关系、同辈间的关系、长辈与晚辈的关系、祖辈与孙子女间的关系、亲戚之间的关系等;教育机构中的师生关系、同伴关系等。
总之,人总是生活在各种复杂的社会系统之中,需要处理好各种各样的人际关系。
在众多的关系中,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是基础,每个人都是首先在与家庭成员的相处中逐渐学会与各类人打交道、学会处理更加复杂的人际关系的。
在家庭中,家庭成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家庭关系,同一个人与家庭的不同成员相处需要扮演不同的角色,由此产生了不同的家庭关系。
概括地说,家庭关系主要包括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兄弟姐妹关系、婆媳关系、妯娌关系、祖孙关系、姑嫂叔嫂关系、叔侄关系等。
这些关系由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而比一般的人际关系更加亲密、稳定。
也就是说,家庭关系就是家庭成员与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之间的联系和互动。
在法制国家中,家庭关系不仅仅意味着生活在一起、相互认识和了解,而且为了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家庭关系也被赋予了法律性。
家庭关系在法律上被定义为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依据主体不同,家庭关系可以分为夫妻关系、亲子关系和其他家庭成员(祖孙及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
(一)夫妻关系
夫妻关系,是指男女两人通过合法的结婚手续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等方面过着共同生活的关系。
它的基本特征是:第一,男女双方公认地结合为两性关系。
这是其他家庭关系所不具有的、最亲密的一种关系。
虽然**只是夫妻关系的一部分,但是没有**的夫妻关系显然是不正常的。
第二,夫妻作为一家人,在经济、社会和生活中是一体的。
夫妻两人是彼此的人生伴侣,是命运共济者。
第三,夫妻共同养育后代并抚养他们长大成人。
养育后代是只有夫妻关系才能做到的共同工作,没有经历养育后代的夫妻关系一般是有残缺的,是不完善的夫妻关系。
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享有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内容是:夫妻对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务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拥有平等的决策权,夫妻拥有平等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所有权、管理权、用益处分权,对子女拥有平等的监护权,在象征性语言上夫妻也没有等级秩序。
依据是否具有直接财产内容,夫妻关系可以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种。
夫妻之间的人身权利和义务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
《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款对夫妻双方地位平等、独立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宪法中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
其核心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互不隶属、支配。
夫妻双方地位平等贯穿于整个婚姻法,表现在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子女抚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总的规定。
②夫妻双方都享有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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