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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切丈夫与妻子的类乃‘作丈夫’的关系之范限,也是‘作妻子’的关系之范限,也是‘夫妇’关系之范限。
“反逆(verse):关系R的反逆,乃当任何时候a与b有R关系时,b与a所具有的关系。
‘在东’的关系乃‘在西’的关系之反逆。
‘被称赞’这种关系,乃‘称赞’关系之反逆;一种关系R的反逆之界域的分子与R的逆界域的分子相同。
“谈到关系的性质,基本的有三种,即自反性(reflexivity)、对称性(symmetry)和传达性(transitivity)。
而每一种都有其反面和中间情形,所以一共有九种。
“自反性,一谈到自反性,我们不要望文生义,以为是‘吾日三省’中的那种‘自反’。
那种‘自反’,是在道德修养上做功夫;也不是所谓‘自反的思想’(refleking)中的‘自反’。
这种自反,至少在一种意义之下,是思想反照着思想。
我们现在所说的自反是一种纯粹的关系,一个类是它自己,一个语句是它自己。
用符号来表示是:
xRx
“如果aRa对于关系R的范限之每一分子为真,则此关系R是自反的。
‘相似’是一种自反关系。
一个人,无论如何,在任何情形之下,总是与他自己相似的。
“自反的反面是不自反(irreflexive)关系。
如果aRa对于关系R的范限之每一分子为假,则此关系是不自反的。
‘异于’是不自反的关系。
任何人不能‘异于’他自己。
‘作儿子’的关系是不自反的,任何人不能够自己作自己的儿子;‘作父亲’的关系也不是自反的,一个人不能是他自己的父亲。
不自反关系,在我们现在看来,似乎无关重要,不值一提,这是因为我们没有碰见逻辑上比较精细的问题。
类的分子关系(classmembership)是不自反的,这点就甚关重要,如果不然,我们说类是它自己的分子,那么便会引起极严重的自相矛盾。
这种自相矛盾,是一种诡论。
现代逻辑家费了很大的气力才消除了这种诡论的。
“在自反与不自反之间有准自反(mesoreflexive)关系。
如果aRa在有些情形之下为真,而在另外的许多情形之下为假,则关系R为准自反,‘欣赏’便是这种关系。
有人自我欣赏,有人不好意思,所以,是准自反的。
在一类人中,‘自傲’是准自反性的关系,因为,在一类人中,有的人自傲,有的人不自傲。
可能自反而不必然自反的关系就是准自反关系。
“对称性。
如果无论在何情形之下aRb为真则bRa亦真,则关系R是对称的。
‘夫妇’关系是对称的,如果a与b有夫妇关系,则b与a也必有夫妇关系。
中国传统的建筑多半是对称性的;皇帝两边有左臣右相,也是对称的。
曹操款待刘备,青梅煮酒论英雄时,若曹操坐在刘备对面,刘备也当然坐在曹操对面。
‘对面’就是有对称性的。
‘同年’有对称性,如果张三与李四是同年的,那么李四一定也与张三是同年的。
不过,逻辑并不涉及类此一个一个有对称性的特殊关系,而只研究普遍的对称性。
对称性用符号表示出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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