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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法曾被当作是分类中最基本的程序,其他分类是二分法之复杂化。”
“吴先生,分类有规律可循吗?”
王蕴理问。
“有的。
从图解中我们可以知道,分类必须分别层次。
首先从最高层次开始,其次到第二层次,再次到第三层次,一直下去。
我们必须明白,分类之起点与终点都是相对的。
在分类时,我们需要从被分对象的哪一层次开始就从哪一层次开始,我们需要止于哪一层次就止于哪一层次;我们所要开始分类的那一层次就是我们分类系统中最高的层次,我们所要停止的那一层次就是我们分类系统中最低的层次。
就前例来说,如果我们藏书室中只有科学书而没有别的书,我们分类只需从科学开始,因而我们的分类之最高层次就是科学书;如果我们收藏的科学书分门别类很多,很专门,那么我们分类可以一直分下去,以至穷尽我们所收藏的范围最窄的那一层次。
否则,如果我们所收藏的科学书,不过普通的数学、物理学、化学等等而已,那么我们分到这里为止就够了。
“虽然分类的起点与终点是不同的,可是,在分类之中,各类的层次必须清楚而不相混,这一原则是绝对必须遵守的。
即是,同一层次的事物,在分类中必须与同一层次的事物并列,否则,便是分类紊乱。
紊乱的分类,是不适用的。
假若把书像这样分类的话:
“那么这个分类是层次紊乱的。
因为,光学、声学等等物理学中的部门,应该在物理学底下,而不当与物理学平列地放在同一层次之上;同样,把细胞学与生物学并列,也是层次混乱。
这样的分类,有时是由于知识不够,有时也是由于头脑欠清楚。
“所分之类必须互不相容,如果动物之类不包含植物之类,而且植物之类不包含动物之类,那么我们将生物分作动物与植物,这样的分类所分出之类才是互不相容的。
所分之类互不相容,分类之目的才达到。
如果不然,分出之类不是互不相容而是相容的,那么后果可能很严重。
在医院中,外用药和内服药如果摆混了,说不定会毒死人的。
如果我们将‘物’分作‘生物’与‘动物’,结果等于没有分类,因为X是生物时,也可能是动物。
在刚才所列的图式中,XI与–XI是互不相容的,这是一种标准情形。
“依此,我们可以进一步推知,每次分类,必须依照一个原则进行,即是必须采取一个单独的分类标准。
例如,我们要对人行分类,可依其肤色来分;如果高兴的话,也不妨依其高矮来分。
但是,无论如何,每行分一次分类,在同一层次之上,只可采取一个标准,如果采取二个以上的标准,那么便形成跨越分类(crossdivision)。
跨越分类,为科学研究工作上之大忌。
我们对人行分类时,如果既依肤色分类,又同时依高矮分类,那么便分出‘长白种人’‘矮白种人’‘长黑种人’‘矮黑种人’等等。
这真妙不可言!”
“哈哈!”
周文璞大笑起来。
“这真弄得很乱。”
王蕴理说。
“分类所设的标准之数目必须足以穷尽所分对象,如果不能穷尽,那么便会有遗漏。
例如,我们作图书馆编目员,馆里的哲学书有西洋、印度和中国的哲学,如果我只把这些书分作二类,那么第三类一定无法编进,这样,人家要找第三类的书就很不方便。
在生物学中,如果发现新种,原有的分类标准不足以涵盖它,于是需要创一新格来涵盖它,这就是为了满足分类必须穷尽之要求。
“为着进一步了解分类在科学上的应用,我们不妨再作说明。
假定有十个单独的例子,它们可以选来作比较的性质有五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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