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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快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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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体系是发达国家继续教育良性发展的有力保障和一贯做法
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制体系是保障继续教育、终身教育良性发展的强力支撑。
在很多国家,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十分完善,有力地保障了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
英国早在1998年就发表了《学习时代》绿皮书,提出要复兴英国的继续教育,“要建立学习化社会,使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人都能有继续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机会”
。
1999年6月,英国政府发布的《学习成功》白皮书,对16岁以上公民的学习框架提出了清晰的规划。
2002年11月,英国政府推出了一份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文件——《为了每个人的成功——继续教育与培训改革》,意在提高现有的技能标准,建立更加有效、负责的学习和技能板块,明确把终身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民族文化之中。
[57]2006年3月,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公布了《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发布了继续教育改革的全面计划,包括提升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奖励办学成功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部门,对个体与雇主的技能需要做出更多的回应等。
[58]此外,美国、法国、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律体系。
各国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不仅立法层次高、权威性强,而且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
这充分保障了继续教育的有效开展和良性发展,也成为各国发展继续教育的主要特色。
(二)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我国继续教育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继续教育法制体系尚不健全,较为严重地制约着继续教育的顺利发展。
加快继续教育法制建设,将是今后一段时间我国发展继续教育的重点之一。
在信息化、知识化时代,每个人一生都要持续不断地学习和接受教育活动。
如此量大面广的继续教育,必然要求建立健全体系完备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约束和激励继续教育的良性运行。
目前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立法虽然在某些地区、某些部门、某些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总体而言仍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现实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政策文件多,法律法规少
在我国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出台了大量的有关终身教育、继续教育的政策性文件,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发展进行规划与指导,但它们大多只是一些政策性文件,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我国只有台湾省和福建省实现了终身教育立法,其他地方在促进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发展时,更倾向于依靠政策而不是法律。
2.相关法律多,直接立法少
目前,我国中央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所颁布实施的各种教育法律,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几乎都有所提及,对继续教育、终身教育的地位与建立终身教育的体系予以认可,对部门职责予以规定,对经费投入与执行给予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对建立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或本部门、本系统内人员的继续教育、终身教育作出了规定。
但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终身教育的直接立法工作却相对缓慢,国家立法依然没有实现。
3.现有终身教育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
我国终身教育立法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的内容还不尽详实,对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重要性,政府的责任和群众的义务,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和运转等问题规定的还不是很明确,还需进一步修订与提高。
(三)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
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并非一个自发、自然的过程,起码在现阶段,即使在其他发达国家,也远没有达到自发、自然的形成与发展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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