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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的办学自主权是指“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法律上享有的,为实现其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26]。
学校办学自主权是现行《教育法》赋予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27]。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学校章程是指为确保学校工作的顺利开展,形成自主发展和管理的运行机制,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制度、各项重大原则等各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校名称、地点、规模、宗旨、体制、任务、法人代表、人事制度、课程与教学制度、招生制度和财务制度等。
我国的《教育法》将学校章程列为办学的必备条件,把“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作为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学校必须按照章程自主设定办学目标、设置组织机构、确定岗位职责、聘任教职员工、开展课程教学、进行财务管理等。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另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工作的中心环节,学校必须根据国家设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课程标准,按照学校的章程自主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教育教学活动主要分为课堂教学和课外活动,相关工作包括教学管理、教师教学、学生学习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等。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学校要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根据自己的学校章程决定招生人数,进行招生工作。
招生工作的原则是合理、公开、公平和科学。
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的是免费教育,招生对象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招生过程中要实行择优录取。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学籍管理办法,还可以根据国家有关学生奖励和处分的规定制定奖励和处分办法。
学籍管理的具体内容包括学生的政治思想、升学、留级、降级、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报道与注册、成绩与考核、考勤、奖励与处分等,其目的是通过对学生进行规范化的管理,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对学生的奖励是指学校对在某方面表现优秀的学生给予的精神上或物质上的表彰。
对学生的处分是指学校依据相关法律和制度的规定对违纪学生给予的一种惩罚,具体方式包括六种,即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是学校的基本权利,也是学校的一项义务。
所谓学业证书是指学校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向学生颁发的证明学生文化程度和学历水平的证件,是学生经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并在考试中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后得到的学业资格证明,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一般说来,学生经过学习,达到一定的标准就可以获得学业证书,但学校如果在教学或考试环节不严格要求,降低标准则属于违法行为,需要受到法律的追究。
6.聘任教师或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学校可以依据国家的相关法律,从本校的办学能力和编制等实际出发,规定本校教职工聘任、解聘、奖励和处分办法。
根据我国的《教师法》第十七条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由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同时,教职工在被聘任后,学校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奖励和处分。
我国《教师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实行聘任制和奖惩制度,可以极大地提高教师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改善。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学校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学校作为一个法人,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因此可以依法对学校的场地、校舍、仪器设备、办学经费及其他财产进行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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