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恰恰相反,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然而且必须依靠法律法规的强制和规范。
因此,终身教育的立法与法治问题就成为左右终身教育体系构建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那么,在我国现有的条件下,如何建立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机制?又如何贯彻落实这些法律法规呢?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1.尝试建立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
我国各地社会发展的特殊历史渊源及现实差异决定了我国各地区社会、经济、文化等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要求以统一标准整齐划一地建立起终身教育体系是不现实的。
因此,可率先在各方面条件具备的地区尝试建立适合当地发展的地方性终身教育法规,以规范和促进当地终身教育的完善和发展。
这样做有两方面的好处:一是有利于促进条件具备的地区尽快建立和发展终身教育体系,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二是有利于为其他地区及整个国家制定终身教育法律法规提供经验和借鉴,以避免其他地区多走弯路和不必要的浪费。
2.修订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渗透和补充终身教育的法律法规内容
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中,都或多或少地涉及了终身教育问题,只是没有明确提出或没有单列终身教育问题。
如果对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突出终身教育的内容,甚至把它们修订为以终身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法规,则是一条既节省人力物力,又较为便捷的立法渠道。
这种做法国外早已出现,美国1976年的《终身学习法案》即是在其《高等教育法案》的增修过程中补充进去的。
3.订立国家的“终身教育法”
终身教育的推行与终身教育体系的构建必须与国家的发展目标、政策法规相适应,也就是说,国家应从战略发展的高度来规范、约束和指导终身教育的开展。
而国家制定一部具有统筹和指导作用的广泛适用的终身教育法则是达成这一目标的具有根本性的战略举措。
一部广泛适用的国家级终身教育法的制定,应当依据现阶段我国教育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兼顾过去,面向未来,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体现其高瞻远瞩、高屋建瓴的特性。
在具体制定过程中,应考虑以下几点:第一,借鉴各地尝试实行的成功法规经验,集思广益,加工完善;第二,把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终身教育内容进行概括与总结,形成纲领性的母法;第三,借鉴国外终身教育法的有益内容,洋为中用。
4.终身教育法制建设的关键问题是严格贯彻执行
这是一个法治问题。
为此,需要强调如下两点。
(1)严格执法,强制执行
严格执法是任何立法与法制的根本保障。
要充分发挥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的执法和监督作用,做到以法治教。
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不仅是国家法令、政策的执行者,而且是国家法令、政策的有力监督者。
它们对终身教育体系的监督与督促因为带有国家的意志而更具效力。
同时,执法机关和行政机构可以直接对一些违规、违章事件或当事人进行惩处,更能显示出国家的政策、法规在构建终身教育体系中的威力和作用,同时也更能规范和约束社会团体和个人的终身教育行为。
(2)奖惩有力,激励为主
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必定包括奖惩要求。
鉴于终身教育法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建议应以激励为主、惩罚为辅。
激励为主,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积极参与继续教育、终身学习。
激励的办法可以丰富多彩,可以是物质奖励,也可以是精神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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