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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特殊教育发展的社会环境明显改善
特殊教育事业作为社会事业的组成部分,纳入了社会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中,国家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并得到逐步落实。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对学校设置、经费投入、师资待遇等都做了明确规定。
社会各界对特殊教育的认识、关注和参与程度明显提高,形成了有利于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回顾特殊教育发展的历程,可以得出这样的经验: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是发展特殊教育的前提;依法治教是发展特殊教育的保障;从事特殊教育的广大干部、教师对特殊教育事业的热爱和不懈追求,以及师资队伍整体素质提高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关键;先进科学的教育理念和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的运用及课程教学改革是特殊教育发展的动力;这些成功的经验为我国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是,由于特殊教育在我国各类教育中,可以说是起步最晚、基础最薄的,因此从横向比较的角度来看,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第一,特殊儿童的入学率远远低于正常儿童。
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数据,全国6~14岁义务教育适龄残疾儿童246万人,仅63.13%的儿童在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接受义务教育,还远低于普通小学的净入学率(99.5%)和初中的毛入学率(98%)。
此外,0~5岁的141万学龄前残疾儿童和15~17岁的117万的适龄残疾儿童在学前教育、高中阶段接受教育情况与普通教育的差距则更大。
第二,学校数量严重不足,且分布不均,地区差异大。
全国现有地级市(州、盟)326个,尚有74个地级市(州、盟)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地级市总数的23%。
其中中西部65个,占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地级市总数的88%。
全国现有县(市、旗)1934个(不含市辖区),人口在30万以上的县(市、旗)1246个,尚有493个县(市、旗)未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占县总数的39.56%。
其中中西部405个,占30万人口以上未建特殊教育学校县总数的82%。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且覆盖范围有限,残疾学生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学习的需求矛盾较为突出。
第三,经费投入不足,办学条件亟待改善。
残疾人教育具有特殊性,如专用设备的购置、个别化教育教学的推进等,决定了特殊教育需要比普教投入更多的经费。
由于经费的不足,造成特殊教育的办学条件普遍较差,有的甚至很差。
许多学校,校舍破旧,设备奇缺,专用教学和康复设备更是匮乏。
一些近年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在校舍建成以后,也没有能够及时地配备专用设备和学具、教具,严重影响学校的办学质量。
对残疾学生的资助、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不少残疾学生面临学习、生活等诸多方面的困难。
第四,特教师资短缺,特教专业队伍尚不稳定。
国家还没有普遍建立起经常化、制度化的特教教师培训制度。
全国只有少数的师范大学开设特教专业,国外几乎所有的进行教师教育的学校都开设特殊教育的必修课,但在我国只有华东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个别学校在教师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的公共选修课,因此,教师教育中的“特教盲”
还不断地出现,经过特教专业训练的学历合格的教师严重缺乏,特教专业毕业的或接受过特教专业各种期限不等培训的只有12。
一些教师对残疾学生的心理、生理特点了解甚少,只能用普通教育的方法从事特殊教育工作。
由于特殊教育学校条件差、待遇低,甚至不少地方连规定的15%的特教津贴都不能兑现,造成特教师资队伍不稳定,这种状况严重影响了特殊教育质量的提高。
第五,科学研究基础薄弱。
全国有100多个文科研究基地和100多个国家重点学科,但没有特殊教育的研究基地和重点学科。
全国公开发行的有关特殊教育的杂志中,只有《中国特殊教育》一份核心刊物。
在“十五”
和“十一五”
期间,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自然科学基金给特殊教育提供的研究经费都非常有限。
第六,缺乏强有力的特教立法。
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经验表明,特殊教育需要专项法律来明确相关人员的责任、义务、维护特殊儿童的权益以及对实施过程提出一些刚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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