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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属“非企业”
,一些地方政府在许多方面比照企业标准要求民办学校,尤其是纳税与缴费方面“视同个体工商户”
,对学校征收所得税和其他税,水电费标准也按照企业对待,民办学校在土地征用方面没有享受到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另外,与公办学校相比,民办学校向国家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申请科研项目难;不能用相关资产作信用抵押,融资贷款难;民办学校因无行政级别不能及时得到政府相关政策信息。
此外,在多数地方,作为公益事业的民办教育并没有得到政府公共财政的支持或补贴。
民办学校学生受到的歧视主要集中在社会优待、国家助学贷款、报考公务员或就业等方面,此外在当地政府组织的评奖评优、文艺体育活动中,民办学校学生常被忽视。
这些现象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出台前尤甚,近年有些缓和,但局部地区还没有解决,如民办高校毕业生参加公务员考试受限,一些企业拒聘民办高校毕业生等。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中小学学生享受不到“两免一补”
等政策待遇,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没有得到相应的生均拨款。
民办学校教师受到的歧视在养老保险方面比较突出。
受民办学校“民非企业”
身份限制,在民办学校工作的教职工的养老待遇按企业标准,教师退休后在退休金上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形成很大差距。
民办学校教师在其他方面遇到的歧视或享受不到同等待遇的情况多发生在职称评定、课题申请、相关奖励、干部交流等与教师职业发展有关的项目上,如公办高校教师可以到地方政府挂职锻炼,而民办学校教师则缺乏相应渠道。
歧视除表现在民办学校不能享受到与公办学校的同等对待外,还表现在政府部门用公办学校标准衡量和要求民办学校,抹杀民办学校特点。
例如,特色课程是民办学校长项,教育管理部门在对民办学校评价时不把特色课程算学分,而是按照公办学校标准进行评价,等等。
一些歧视政策是政府部门有意或无意造成的,这些部门并不仅仅是教育行政部门,可能还涉及其他相关的职能部门,尤其是涉及土地、财政以及税务等部门。
因此清理歧视性政策还需要由更高层次的政府统一组织。
“大力支持”
“依法管理”
与“公平对待”
是统一的,“大力支持”
要求政府“公平待遇”
民办教育,清理和废除歧视性政策;“公平对待”
也要求政府部门对民办和公办学校“依法管理”
,要求民办学校健全治理结构,规范运行;“依法管理”
也要遵循公平对待的原则和“大力支持”
的精神,充分尊重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对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事项,允许民办学校大胆试验和创新;同时民办学校“依法管理”
也是获得政府“大力支持”
的基础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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