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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明确标准制定的理念。
评价政府管理的有效性要有标准,这个标准至少应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效率标准,即一项政策、项目的执行落实情况;二是效能标准,即教育功能的实现程度,也就是培养人的质量问题,这是评价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核心。
其二,明确标准的种类。
实现教育资源的公平配置,政府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
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可以具体分为两个标准,一是办学标准,是“投入”
标准;一是质量标准,是“产出”
标准。
我国在办学标准方面已经进行了初步的探索,比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标准化建设,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要制定城乡统一的义务教育办学标准,使每一所农村学校都成为合格学校,落实新的农村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努力把学校建成当地最安全、最坚固、最让群众放心的地方。
但在质量标准方面,还亟待加紧制定和细化工作。
其三,明确标准的指标体系。
办学标准主要解决学校办学的物质设施和教师队伍方面的质量和规格,要按照学校办学的客观需求和不断提高教育质量的角度去构建指标体系;质量标准主要解决培养人的质量规格,要按照教育自身规律和社会发展要求去构建“培养什么样的人”
的指标体系。
2.组织行动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整合国家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完善监测评估体系,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
。
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负责对监测工作的统筹和指导。
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实施。
2007年11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指导委员会成立,加强对基础教育质量监测工作的宏观指导。
其二,成立国家教育质量监测中心,制定教育质量监测标准,研发工具;开展教育质量监测工作;为各地开展教育质量监测提供技术支持和业务指导。
2007年9月,教育部基础教育质量监测中心成立。
其三,整合全国相关专业力量。
要形成一支由课程、学科和教育评价、学业测量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专兼结合的专门化队伍,为教育质量监测工作提供学术咨询和支持。
3.加强监督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
具体的措施如下。
其一,完善政府决策的监督机制。
一方面,要完善政府决策的内部监督机制,如各级人大和政协、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和上下级机关的监督;另一方面,应完善政府决策的外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媒表达群众意愿、执行社会监督的重要功能,使公民充分行使宪法赋予的知情权、自由表达权以及监督权。
其二,建立健全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和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建立健全操作性强、反应快速的决策跟踪反馈制度,适时调整和完善有关决策。
发挥民间评价机构的作用,帮助政府掌握决策执行情况。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
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强化决策主体问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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