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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全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体制,增加各类社会资源对教育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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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划纲要》指出,社会投入是教育投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的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
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办学。
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完善捐赠教育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规定。
这里实际上谈了三个方面的政策:第一,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第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第三,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一)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
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了各种政策和法规对教育捐赠行为进行规范和保护。
例如,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2004年《基金会管理条例》以及2005年《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06—2010)》等。
但由于我国社会力量捐赠教育起步较晚,在制度建设方面滞后于发展需要。
要鼓励社会对教育捐赠,应尽快完善与教育捐赠相关的各类制度,改进捐赠教育的激励机制,使具有捐赠意愿的个人与企业可以更为合理顺畅地落实捐赠。
完善捐资助学制度,核心是完善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机制。
对于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行为,我国目前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其税收优惠作出规定,而是作为社会捐赠的一部分,按照社会捐赠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个人对教育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的基本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公司和其他企业及个人依照该法规定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享受所得税方面的优惠”
。
这个规定尽管指出个人进行公益捐赠行为依法能享受所得税优惠,但没有明确规定税收优惠的具体条件和程序。
在实际执行中,对于个人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教育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部分,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于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整体来看,我国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机制并不健全。
第一,应统一相关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对于个人和企业捐赠教育的税收激励,提高教育捐赠税前扣除比例,加大税收激励力度。
根据2004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应享受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
,而税收优惠的具体实施过程却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进行操作,现行法律法规与行政规章之间存在冲突。
同时,根据相关研究,捐赠个人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以激励个人和企业捐赠者对于教育的捐赠,而且扣除比例越大,激励效果越明显。
相对于发达国家,中国当前执行过程中对于个人30%的比例和对于企业12%的比例明显过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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