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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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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法活动中不作为现象经常发生,也存在着许多不严格按照法律平等、公正原则实施执法活动,执法过程中人情交易现象长期得不到缓解,仍然存在着大量的有法不执、执法不公、越权执法、公权私用等行为。

而且在教育事务上守法意识淡漠,普遍存在着各种不守法的现象,如政府机构干扰教学、听任周边环境恶化、拨款不力;学校违规收费与教师实施体罚、侵权行为;学生考试作弊、侵犯教师或他人人身权利等。

3.教育法制监督不力

我国教育法律法规中有关监督的法律规定虽有一些实体性规范,但缺乏程序性规范。

而且对监督内容的规定过于抽象,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缺乏详细的实施细则,并没有解决“怎么办”

的问题。

此外,在教育法的实施过程中,法定监督手段以及范围都不够广泛而有力。

4.司法介入教育受到过多的限制

一方面是教育领域的“避讼”

现象十分普遍,在遭到不法行政行为的侵害或与教育行政部门发生冲突时,往往不知、不愿、不敢运用司法手段;另一方面是我国民事司法制度、行政司法制度尚欠发达,很多案件被排除在受案范围之外。

(二)加强教育立法,完善教育法制

加快教育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教,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加强立法,从而保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可以说,教育法制所存在的上述种种问题,究其根源,还是教育立法不完善造成的。

只有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教育法律体系,确立不同主体的权利(权力)与义务,明晰法律责任,确立规范、正当的程序,才能切实规范人们的各种行为,保证教育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世界各国对教育的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都更加关注教育法的健全和完善,并把其作为宏观控制和管理教育事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1982年12月4日通过的新宪法规定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和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为教育法的制定,为依法治教提供了宪法依据。

针对改革开放初期教育领域无法可依的情况,1980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普及小学教育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在简政放权的同时,要搞好教育立法”

1985年5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再次强调指出:“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必须加强教育立法工作。”

从1980年起,我国相继制定了七部单行教育法律。

1980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由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第一部有关教育的法律。

1986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它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的体制,从而使农村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直接落实到县、乡,有效地推动了农村九年义务教育的普及。

为有效解决普及义务教育不足问题,该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原则、增长比例,并明确“城乡征收义务教育附加,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对提高民族素质,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教育法制都有重要的影响。

结合教育改革和教育发展的实际,我国对《义务教育法》进行了全面修订。

1993年10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部法律明确了教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任用、考核、培训和待遇等方面作了全面的规定,是我国教师队伍建设走向规范化、法制化的根本保障。

依据该法的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确立了教师质量标准,从根本上保证了教师职业的严肃性。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教育领域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该法总则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以国家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教育的战略地位和优先发展教育的基本原则。

为解决长期困扰教育发展的经费不足问题,《教育法》确定了“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以及教育财政拨款“三个增长原则”

等。

该法的实施,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对于确保教育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落实国家优先发展教育的重大决策,促进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此后,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1996年5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8年8月29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从而使我国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都纳入法制化轨道。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这是我国第一部规范民办教育和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发展的法律文件,对于民办教育在发展进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规范教育行为,更好地促进民办教育事业顺利、健康地发展,有着现实性和指导意义。

除上述教育法律外,国务院还制定了《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扫除文盲工作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等十多项教育行政法规,并对新中国成立以来制定的数百件教育行政法规进行了整理和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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