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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依此,则经验现象之外的客观规律与本质便似乎难以落实。
可以看到,王氏在扬弃形而上学的同时,又对作为对象真实规定的规律与本质表现出某种怀疑论的态度。
从拒斥超验之道和理的立场出发,王国维在史学研究中所注重的,主要便是事实的考订,如由甲骨卜辞与《史记》等文献之参互比较,证明卜辞中的王亥即《史记·殷本纪》中的“振”
,并由此进而考证出殷代先王的世系;由殷周出土古文的考证,否定了“史籀”
为人名的传统说法;通过金文及先秦文献的比较研究,推断鬼方、昆夷等族即匈奴,等等。
这些考证诚然具有相当高的学术价值,但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它基本上没有超出历史的表层。
换言之,它在本质上属于广义的现象领域。
按王国维之见,这种现象领域中的事实考证,即构成了科学的主要内容,因为科学的首要目标即在于“记述事物”
并“尽其真”
。
[30]不难看出,对史学研究与科学的如上理解,内在地带有某种现象主义的印记。
诚然,王国维于事实考订之外,也要求在科学研究(包括史学研究)中“明其因果”
。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他已离开了实证论的立场,此处之关键在于对因果关系的理解。
与现代西方的实证主义相近,在这一问题上,王国维基本上接受了休谟和康德的看法:
休蒙(即休谟——引者)谓因果之关系,吾人不能直观之,又不能证明之者也。
凡吾人之五官所得直观者,乃时间上之关系,即一事物之续他事物而起之事实是也。
吾人解此连续之事物为因果之关系,此但存于吾人之思索中,而不存于事物。
……(康德)视此律为主观的而非客观的,实与休蒙同也。
[31]
休谟、康德的如上因果论,王国维称之为“不可动之定论”
[32]。
依据这种理解,则所谓“明其因果”
不外是对现象(事物)相继关系的主观安排和整理,而并不表现为对事物内在联系的揭示。
这种观点可以看作是强调“理”
为主观之物的逻辑引申,它既渗入了康德哲学的因素,又在总体上明显地表现出实证主义的倾向。
王国维方法论思想中的实证论印记,折射了近代科学主义与实证主义之间的交融。
较之严复着重于对科学方法内在合理性的肯定和阐释,王国维一方面通过传统方法与近代科学方法的沟通,从外在的文化背景上确认近代科学方法的合法性,从而为科学方法的广泛接受提供某种历史的依据;另一面又由史学研究的具体实践,确证了近代科学方法的普遍价值,而他把近代科学方法的引入视为“今日之最亟者”
,则同样表现了对科学方法的极度推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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