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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隐含碳”
与碳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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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经济的会计升级
要实现碳中和,就必须弄清楚碳元素的流向、盘活碳资产,这就离不开碳核查与碳核算体系的建立。
碳排放是当前全球关注的热点问题,探求碳排放对全球的影响及其影响因素,进而找出相应对策,是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快速工业化进程中,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升级,积极探索市场手段以实现节能减排是重要路径之一。
随着全国碳交易市场的上线,确立公平合理的碳排放核算标准迫在眉睫。
一、省级碳排放核算的差异化分类
在国际范围内,不同国家所面临的碳排放核算背景存在差异,大部分国土面积较小的国家将国内的碳排放责任划分视为整体,并不突出行政区间的差异化。
我国陆地面积约为960万平方千米,包含34个省级行政区,各省份根据资源禀赋与行政责任可划分为碳排放的输入地与输出地,即能源资源输出省份与消费省份。
典型的碳排放输入地有内蒙古、山西、河北等省份,碳排放输出地则包括广东、浙江、北京等省份。
国家碳排放责任,是指各国按照一定核算原则划分后,需要承担责任的碳排放,有生产者原则、消费者原则、收益者原则和共担责任原则四种核算原则。
生产者原则为当下全球范围内的主流原则,该原则规定,一国需对其境内生产产品和服务所直接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负担全部责任。
与之相对,消费者原则是指将消费者所消费的最终商品作为碳排放量核算客体,商品生产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都计入商品消费地区。
与消费者原则相同,我国的碳排放输入地承担了碳排放输出地的能源消费碳排放量。
有数据显示,北京早在2012年就已实现碳达峰目标,随后便踏上了迈向碳中和之路,到目前为止,北京全市的清洁优质能源比例已超过97%。
但鲜为人知的是,北京有70%的电力输入来自外省,其中的40%来自内蒙古。
与北京形成鲜明反差,内蒙古在“十三五”
期间的“能耗双控”
指标均位列全国倒数第一,并且能源消费总量也没有达标。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此前提到,“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是一场广泛而深刻的经济社会系统性变革”
,这表明,碳减排工作与地区经济发展间存在紧密的联系。
作为衡量减排工作的间接指标,碳排放强度运用碳排放总量除以每单位GDP的方式表述了碳排放量与经济发展的直接关系。
“十三五”
时期,我国的碳排放强度同比下降18.2%,但内蒙古此指标却在该阶段末期大幅增长,并且GDP排名也下降6位,位列全国第22位。
通过北京与内蒙古的对比、环境库兹涅茨曲线与当前全国经济发展背景分析可以得出两点结论:第一,碳排放总量与地方经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存在负相关关系,即碳排放量越多,经济向上发展动能越弱,碳排放量越小,经济向上发展动能越强,其背后的逻辑在于第三产业的碳排放最小,但经济贡献值最高;第二,省份可通过污染转移的方式,在确保即便地区内能源消费升高导致碳排放量增多的情况下,GDP依然不会受到负面影响。
考虑到生产者原则的实操性与污染转移为能源生产地所带来的资本投资不可逆的情况,本书建议,当相关核查部门对国内省份进行碳排放核算时,可将34个省级行政区分为能源生产省份(如内蒙古、山西、河北等)与能源消费省份(如广东、浙江、北京等)两组进行考核,划分时将三产占比作为衡量依据。
与传统的城市类型分类不同,能源生产省份的分类原则是重点考虑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的经济贡献总和,而能源消费省份则侧重于第三产业的经济贡献占比,如此,在遵循生产者核算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做到碳排放主体责任尽可能公平。
国家是在国际层面上执行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主体,这也就意味着,2060年时并不是所有省份皆完成碳中和目标,而是各省份都完成各自的减排任务。
各地因自然禀赋不同,届时,有的省份可提前完成目标,并创造可观的负碳量,但有的省份在减排效果显著、完成“双控目标”
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目标。
不过,在此情况下,已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省份可将剩余负碳量与未实现碳中和目标的省份排碳量进行中和,从而最终实现国家层面的碳中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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