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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改动影视形象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吗(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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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改动影视形象,侵犯演员的肖像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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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在微信上推送了一篇介绍如何抠图的文章,文章中使用了某演员在电视剧中饰演的角色图像,用以演示软件如何使用。

该演员以“侵犯肖像权”

为由告上法庭。

原告认为,被告许某利用网络热点图片以及原告的社会知名度来引人关注,并且将自己的形象推送在网络平台上,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

被告辩称,图像来源于影视作品,在网络上已经广泛使用,并且被告与文章中的软件没有合作关系,不存在商业目的。

而且文章点击数量少,关注度有限。

被告既没有主观恶意,也未给原告造成严重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法院认为,表演形象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所以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内。

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普法课堂

什么情况下不属于侵犯肖像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第一千零二十一条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关于肖像使用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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