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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无血缘关系是否可以代为继承(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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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无血缘关系是否可以代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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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身的张女士收养了养子小张。

多年后,小张不幸病逝,留下了妻子小吴和女儿月月。

在月月5岁那年,张女士也因为交通事故身亡,留下一处房产与现金十多万元,但是没有设立遗嘱。

张女士的父母早已不在人世,但是除了养孙女月月外,她还有一个弟弟张先生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

大家都知道,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继承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而且继承是有先后顺序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由于张女士的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了,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只剩下了张女士的弟弟张先生。

那么,继承人只有张先生这一位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三、四、五款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法律规定,小张是张女士的养子,与张女士有拟制的血亲关系在。

小张虽然不在了,但是他的亲生女儿月月可以代位继承奶奶张女士的遗产,但是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的遗产份额。

另外,由于月月还没有成年,所以母亲小吴有代管权,直到月月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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