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哀帝时,师丹辅政。
一切规制,业已拟定,又为贵戚所阻。
至于法律上,贱视商人,如“贾人不得衣丝乘车”
“市井之子孙不得为宦吏”
等,于其经济势力,不能丝毫有所减削。
武帝时,桑弘羊建盐铁官卖和均输之法,名以困富商大贾,然实不过罗掘之策,反以害民。
其于社会政策,自更去之逾远了。
[3]
到新莽时,才起一个晴天霹雳。
新莽的政策,是:
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
皆不得卖买。
男口不盈八,而田过一井的,分余田与九族乡党。
立五均司市泉府。
百姓以采矿、渔猎、畜牧、纺织、补缝为业和工匠、巫医、卜祝、商贾等,都自占所为,除其本,计其利,以十一分之一为贡。
司市以四时仲月,定物平价。
周于民用而不售的东西,均宜照本价买进。
物价腾贵,超过平价一钱时,即照平价卖出。
百姓丧祭之费无所出的,泉府把工商之贡借给他,不取利息。
如借以治产业的,则计其赢利,取息一分。
立六管之制。
把盐、酒、铁、山泽、赊贷、钱布铜冶六种事业,收归官办。
新莽的制度:(一)平均地权。
(二)把事业之大者都收归国营。
(三)虽然未能变交易为分配,然而于生产者、贩卖者、消费者三方面,亦思有以剂其平,使其都不吃亏,亦都无所牟大利。
果能办到,岂非极好的事?然而国家有多大的资本,可以操纵市场?有多细密严肃的行政,可以办这些事,而不至于有弊?这却是很大的疑问。
而新莽是迷信立法的。
他以为“制定则天下自平”
。
于是但“锐思于制作”
,而不省目前之务。
如此大改革,即使十分严密监督,还不能保其无弊,何况不甚措意呢?于是吏缘为奸,所办的事,目的都没有达到,而弊窦反因之而百出。
新莽后来,也知道行不通了。
有几种办法,只得自己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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