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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章宋的制度和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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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兵制,和北宋以前学校选举之制,已见第三十一和三十四章。
今再补述其余的制度如下:
宋代的制度,都是沿袭唐代的。
其取之于民的,共分五项:(一)为公田之赋,(二)为民田之赋,这都是田税。
(三)为丁口之赋,是身税。
(四)为城郭之赋,是宅税和地税。
(五)为杂变之赋,亦谓之沿纳,是唐行两税之后,复于两税之外,折取他物,而后遂变为常赋的。
凡此种种,其取之都用两税之法,于夏、秋分两次交纳。
宋代病民的,不在于税而在于役。
自王安石行青苗法后,元祐复行科差,绍圣再变为雇役。
自后差雇两法并行。
因欲行签差之法,必须调查人民的资产。
其中责令人民自行填报的,谓之“手实”
。
由官派人查轧(gá)的,则谓之“推排”
。
卖买田产时,将物力簿同时改正的,则谓之“推割”
。
诸法都难得公平,又难于得实,总是厉民之政。
在中国法律上,官和人民交易,亦同人民和人民交易一样,谓之“和”
。
所以和籴及和买,本应确守私法上的原则。
然而其后,都有短给和迟给的,甚或竟不给钱,而所籴所买,遂变为赋税。
这亦是厉民之政。
两税以外的赋税,都起于唐中叶以后。
因其时藩镇擅土,中央的收入减少,不得不求之于此。
宋代养兵太多,遂沿而未改。
其中最重要的是盐税。
其法起于唐之刘晏。
借民制盐,而免其徭役,谓之灶户,亦称亭户。
在刘晏时,还是行就场征税之法。
一税之后,任其所之。
后来渐变为官卖。
又或招商承买,则谓之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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