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第一编 劳动关系的确立
banner"
>
第一章 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
凌泽鸿与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凌泽鸿。
委托代理人:谢云碧。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解放东路127—129号第4层1号房。
法定代表人:黄利文,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凌泽鸿因与被申请人重庆轮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轮船公司)船员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3)鄂民四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凌泽鸿申请再审称:1.轮船公司严重损害凌泽鸿的劳动权利和身心健康。
凌泽鸿与轮船公司于1990年签订了五年期(从1990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劳动合同,但凌泽鸿实际工作时间为两年(包括上船担任水手和在公司江阴办事处担任调度员),轮船公司于1993年1月1日将凌泽鸿调往其宜宾分公司担任水手(不再担任调度员),但宜宾分公司不接纳。
凌泽鸿于1990年到轮船公司工作时的检查身体表、就业培训班学员登记表、考核成绩鉴定表等材料证明凌泽鸿当时是公司员工。
凌泽鸿离开轮船公司后,轮船公司以同音字“凌泽红”
制作假的职工升级报批表等材料;凌泽鸿因找不到证据,于2010年3月9日在重庆市朝天门街道社保平台(非凌泽鸿的户籍地)才查到其档案并开始诉讼,后又在其户籍地再次调出档案;凌泽鸿的户口至今挂靠在轮船公司,长期遭受严重不公平的对待而致残,于2006年2月开始领取280元最低生活保障费,但从未领取过失业救助金。
2.凌泽鸿于1998年9月1日至3日签订的《重庆市再就业服务机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托管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为甲乙丙三方合同,但该合同当事人为甲丙两方,乙方再就业服务机构并不存在,凌泽鸿为取得4000元奖励金来维持生活才被迫在协议书上签字,该下岗协议依法应为无效。
3.二审法院收到凌泽鸿的上诉状后,将全部证据材料删除,于2013年3月5日开庭时再次要求凌泽鸿复印证据材料,后又调解无果。
综上所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故凌泽鸿申请再审。
轮船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
凌泽鸿的再审申请应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为船员劳动合同纠纷。
根据凌泽鸿的再审申请,本案再审的重点是:凌泽鸿与轮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轮船公司是否严重损害凌泽鸿的劳动权利和身心健康;二审法院审理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一、二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凌泽鸿于1990年经招录进入重庆市水上运输公司工作,该公司于1991年与轮船公司合并,此后凌泽鸿成为轮船公司的员工。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