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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余兼职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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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强与福清市音西凯仕捷装饰材料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4)
?【案情简介】
原告:刘博强,男,197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现住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福清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福清市音西凯仕捷装饰材料店(个体工商户),住福建省福清市。
经营者:何雪玉,女,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明,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系何雪玉丈夫。
原告刘博强与被告福清市音西凯仕捷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凯仕捷材料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法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6日、11月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博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瑞、被告凯仕捷材料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博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仕捷材料店应支付业务提成26万元;2.凯仕捷材料店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217338元,庭审中变更为214771元;3.凯仕捷材料店应支付经济补偿金59274元,庭审中变更58574元。
事实和理由:1.2013年5月其受聘被告担任业务员,约定工资按业绩的10%提成计算。
2014年8月起原告不再承接新的业务,只负责对之前业务进行跟单。
前期被告依约支付业务提成,但2015年3月起未如约支付。
经其催讨,并先后向工商局、司法所、劳动监察大队等相关部门反映、举报被告拖欠工资情况,同年9月被告再次支付部分业务提成。
但其自2013年5月起1年多时间为促成“瑞鑫别墅”
(位于福清瑞鑫大酒店后面)装饰工程业务,做了大量工作的被告至今未付。
经原告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拒绝。
2.原告受聘于被告担任业务员后,即受被告的管理,双方约定原告有相对自由的工作时间,无须打卡签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依法应支付与原告工资及业务提成相应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福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事实认定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凯仕捷材料店辩称:1.2013年5月起原告开始帮被告介绍业务,没有底薪,按客户成交金额的10%提成给原告,客户没有成交就没有提成,即原告促成业务的标准是将客户带到店里,客户与被告签订合同(在被告提供的订单上签字),并实际消费店里销售的整木产品才算,被告按客户消费金额向原告支付业务提成,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全部业务提成。
原告所称的“瑞鑫别墅”
装饰业务,当时很多业务员都在跟单,并非原告一人,该客户确有到店,也有向客户报价,但由于原告跟单未成,最后没有与被告签订合同,是与福州新南方建材市场凯仕捷店签单,被告没有从该业务中获益,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该业务提成26万元没有依据。
2.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是业务关系。
原告为被告介绍业务是兼职,其同时为多家店做业务,不存在被告管理原告或者同意原告为其他店做业务的事宜,其提出的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至2014年8月刘博强为凯仕捷材料店介绍业务,双方约定按客户实际消费产品金额的10%作为业务提成,没有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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