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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业余兼职行为的合法性(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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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规定,应当认定为非全日制用工;如果不具备非全日制用工特征,则应当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刘博强虽然在兼职当中接受某购物中心的管理,提供的劳动也是购物中心工作的组成部门,但是由于其只是利用业余时间到商场从事导购工作,不具备全日制工作与非全日制用工的特征,因此,此种兼职仍然属于劳务关系。

对于劳务关系引发的争议,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按照民事争议来处理。

?【法条链接】

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高等学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升教育对外开放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是指国际学生在学校的组织和管理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不包括学校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扶困优先、遵纪守法的原则,在学校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

学校应当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本校国际学生勤工助学具体办法及内部相应职能部门的权责。

第五条 国际学生校内外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16小时,每月不超过80小时。

第六条 学校不得安排或授权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且须确保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国际学生已购买覆盖勤工助学活动的保险。

第七条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学校公共服务等为主。

岗位设置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避免占用正常学习时间。

国际学生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的薪酬支出由学校统筹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学生兼职不适用仲裁法,职工兼职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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